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報檢
2008-01-14 00:00 來源:貿茂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容器的檢驗可分為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一、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容器性能檢驗
(一)報檢范圍: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運輸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
(二)報檢要求
1、國家對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容器生產企業實行質量許可證制度。
2、空運、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容器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強制性檢驗。
(三)報檢應提供的單據
(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用途
1、出口危險貨物的經營單位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品質檢驗時,必須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性能檢驗結果單》。
2、出口危險貨物的經營單位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時,必須提供《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檢驗檢疫機構憑該單實施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并出具《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3、同一批號,不同使用單位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在《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內,可以憑該單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分證。
4、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本地區運輸包裝容器銷往異地裝貨使用時,必須附有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性能檢驗結果單》隨該批運輸包裝容器流通,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在接受出口危險貨物報檢時,憑《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或分單(正本)受理品質檢驗和使用鑒定的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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