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拓境外印刷市場應注意的問題和有關手續
2007-01-05 00:00 來源:徐國楨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三、要認真履行境外印刷品的承接手續
為加快上海印刷業的持續發展,促進印刷企業積極開發承接境外印刷業務,根據《印刷管理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加工貿易審批管理,嚴禁開展任何違法、違規加工貿易業務的緊急通知》規定,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海關、上海市外經貿委經過充分調研和討論分別制定了《關于促進印刷企業承接境外印刷業務及進一步規范承接手續的通知、《上海海關印刷品加工貿易監管操作辦法(試行)》和《上海市外經貿委關于印刷品加工貿易有關管理事項的通知》,F就有關手續簡要說明如下:
1.承接境外印刷品在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須辦理的手續:
承接境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印刷企業,必須持有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上海市印刷經營許可證》,所承印的境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留在境內;承印的境外印刷品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2001年12月公布)規定的10項內容。并按下列要求辦理手續:
⑴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必須經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報批時須提供以下文件:
①所承印境外出版物的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②境外有關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或委托加工的合同書;
③印刷企業承接境外印刷品的登記表(由承印企業填寫);
④承印印刷企業給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申請。
如果境外印刷品需配備進口由外商免費提供有內容的分色片或PS版的,須填寫一式3份《上海市印刷企業承接境外印刷品印刷輔料(分色片、PS 版成品)報審表》,經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簽發,再經上海市外經貿委簽發《加工貿易批準證》和有關協議或合同等單證到主管海關辦理分色片、PS版進口增補手續。
一般出版物,以上文件齊備后,市新聞出版局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如是宗教印刷品或內有地圖的則另須加上宗教行政部門和測繪主管部門的審批時間。
⑵承印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事先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備案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①一式3份《上海市印刷企業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備案表》;
②所承接印刷品的有關合同或委托印刷證明。
以上資料齊備,市新聞出版局一般可當場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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