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總署:提高出版物批發企業注冊資金
2011-04-15 11:21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公布了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
二是與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相一致,調整了出版物發行單位、音像制品進口單位設立或變更的具體程序規定,修改了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的管理要求。
2002年以來,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統一部署下,分階段開展了中小學教材出版發行招投標試點工作。目前,開展試點工作的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義務教育階段的絕大部分學生可以享受到國家免費提供的教科書,免費教科書通過政府采購提供。因此,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與《出版管理條例》相一致,對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新規定強調了兩個要求:第一,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并取得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教科書發行資質;
第二,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三是根據出版物發行市場的情況和管理實踐需要,適當修改或充實有關條文內容。比如,在《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適當調整出版物批發單位的準入門檻?紤]到目前我國具有批發資質的發行單位近萬家,總體數量很大,但多數批發單位規模較小、經營品種較少,為了構建科學合理的出版物市場格局,有必要在大力推進出版物零售網點,特別是加強農村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的同時,鼓勵出版物批發企業向規;l展。因此,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適度提高了出版物批發企業和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的注冊資金,從200萬元調整為500萬元;同時,考慮到近年房租上漲以及現代倉儲、物流環境的變化,適當降低了對批發企業經營場所面積的要求,由5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
又如,考慮到發行單位適應市場環境靈活經營以及促進全民閱讀、服務讀者,特別是緩解農村地區買書難問題的需要,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改變了原來一律禁止店外經營的規定。規定:“出版物發行單位可在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及時間內,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范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但須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并須遵守所在地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此外,新聞出版總署還認真研究了有關世貿爭端案專家組裁決,此次修訂的幾部規章進一步落實了中國的入世承諾和世貿規則,更大范圍地開放了出版物發行市場,無論在審批條件、審批程序,還是經營范圍等方面都賦予了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同等的國民待遇。這有利于構建中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環境;在進口出版物方面,也進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以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問:近年來,網上書店的圖書銷售增長很快,不僅有當當網這樣自營圖書銷售的網上書店,還有大量依托于淘寶網等第三方平臺開展圖書銷售活動的網上書店。對這類行為,新規定有無具體規定?
答:網上書店的大量出現給廣大讀者帶來了方便,但部分網上書店不具備合法資質,或不從合法渠道進貨,給非法出版物和盜版出版物的傳播提供了渠道,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引導和規范。此次修訂《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一方面調整了網上書店的審批條件,使之更科學實際;另一方面,嚴格了對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管理要求。
規定:“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留存證照復印件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發現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各類違法違禁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這些規定有利于構建更為健康有序的網上出版物發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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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三是根據出版物發行市場的情況和管理實踐需要,適當修改或充實有關條文內容。比如,在《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適當調整出版物批發單位的準入門檻?紤]到目前我國具有批發資質的發行單位近萬家,總體數量很大,但多數批發單位規模較小、經營品種較少,為了構建科學合理的出版物市場格局,有必要在大力推進出版物零售網點,特別是加強農村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的同時,鼓勵出版物批發企業向規;l展。因此,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適度提高了出版物批發企業和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的注冊資金,從200萬元調整為500萬元;同時,考慮到近年房租上漲以及現代倉儲、物流環境的變化,適當降低了對批發企業經營場所面積的要求,由5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
又如,考慮到發行單位適應市場環境靈活經營以及促進全民閱讀、服務讀者,特別是緩解農村地區買書難問題的需要,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改變了原來一律禁止店外經營的規定。規定:“出版物發行單位可在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及時間內,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范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但須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并須遵守所在地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此外,新聞出版總署還認真研究了有關世貿爭端案專家組裁決,此次修訂的幾部規章進一步落實了中國的入世承諾和世貿規則,更大范圍地開放了出版物發行市場,無論在審批條件、審批程序,還是經營范圍等方面都賦予了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同等的國民待遇。這有利于構建中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環境;在進口出版物方面,也進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以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問:近年來,網上書店的圖書銷售增長很快,不僅有當當網這樣自營圖書銷售的網上書店,還有大量依托于淘寶網等第三方平臺開展圖書銷售活動的網上書店。對這類行為,新規定有無具體規定?
答:網上書店的大量出現給廣大讀者帶來了方便,但部分網上書店不具備合法資質,或不從合法渠道進貨,給非法出版物和盜版出版物的傳播提供了渠道,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引導和規范。此次修訂《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一方面調整了網上書店的審批條件,使之更科學實際;另一方面,嚴格了對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管理要求。
規定:“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留存證照復印件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發現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各類違法違禁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這些規定有利于構建更為健康有序的網上出版物發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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