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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勝訴新包裝專利權之爭

2007-12-31 00:00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鞏文杰訴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三項產品外觀設計侵犯其專利權案。至此,這起持續了三年多的專利侵權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前不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鞏文杰起訴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3項產品外觀設計侵犯其專利權案,維持原判。至此,這起持續了3年多的專利侵權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鞏文杰:五糧液侵犯我的專利權

據了解,鞏文杰分別在2002年和2003年申請了形狀為近似三角形的六棱柱體名稱為包裝盒(酒C)和形狀為圓形柱體名稱為包裝盒(酒A)、形狀為長方形柱體名稱為包裝盒包裝盒(酒B),上述三項專利均有十二生肖圖案,并命名為“特級防偽十二生肖全透明酒包裝盒”。

2004年初,鞏文杰看到了“新品五糧液酒”的廣告,認為“那個酒盒跟其專利酒盒幾乎一模一樣”,因此認為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侵權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多次找五糧液索賠未果。

2006年底,鞏文杰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新品五糧液酒”等3種產品外包裝設計侵犯了其專利設計為由,狀告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侵權,并將銷售相關產品的北京沃爾瑪百貨公司、北京坤坤商貿中心等3家商場一同推上了被告席。

曾任鞏文杰代理人的屈三才律師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鞏文杰一次性申請了以上3個專利,其個人的意圖無疑是全面、完整的保護自己的創新設計。但是由于外觀設計的特殊性,比如圖形等的無窮盡變化,于是在當初便選擇了幾個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圖形和方案進行了專利的申請。屈三才強調,在本案中,法院認為不侵犯其專利權,這是值得商榷的。關鍵的問題是判定標準如何界定。

屈三才解釋說,外觀設計保護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這就暗示形狀和圖案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可以相對分離的,可以分別獲得法律的保護。不能機械地認為因為鞏文杰申請的專利是形狀與圖案的結合,而五糧液的產品僅在形狀上與鞏文杰的外觀設計相同或相似,所以不構成侵權。因此,兩者要辯證的看,色彩往往依附于圖案,而圖案又往往依附于形狀,三者之間在一項外觀設計中的地位終有主次之別。如果可以在抄襲他人外觀設計專利形狀的基礎上,舍棄或改變其圖案或色彩,而不構成侵權,這絕非知識產權保護應有之義。

五糧液:酒盒外觀系自主設計

據悉,早在2002年五糧液就投入巨資對“五糧液”產品外包裝進行大量改進,并采用了其員工參考國內外已公知的大量商品外包裝后創新設計出的酒盒(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外觀設計專利)。

五糧液集團專利代理人、成都虹橋專利代理事務所所長任虹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將鞏文杰的外觀設計與本公司產品外觀設計進行詳細比對,新品五糧液酒的包裝盒為近似正方形的八棱柱體,沒有十二生肖圖案,與鞏文杰的名稱為包裝盒(酒C)等專利相比,發現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問題,因此拒絕了鞏文杰提出的賠償要求。五糧液集團還在2006年底委托國家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進行鑒定。

2007年3月30日,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出具了《鑒定報告書》,鑒定結論是: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出品的“新品五糧液酒”等3種產品的酒盒外觀設計與鞏文杰的3種外觀設計專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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