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業出口加工貿易的政策法規一覽
2007-06-09 00:00 來源:慧聰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2004年8月,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2004年第2號),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只讀類光盤審核做出了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承接境外印刷復制業務的企業及加工貿易業務的管理,現將有關法規及管理要求進一步重申如下——
一、各審批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承接境外印刷復制業務的審批工作。各級商務、新聞出版等境外印刷復制業務審批管理部門,在審批對外承接印刷復制業務工作中,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立場,提高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嚴格把關,切實加強對從事該類印刷復制業務企業及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監管,嚴禁印刷復制企業加工非法印刷品和錄有內容的光盤和磁帶。
二、各級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大對承接境外印刷復制業務的內容審查力度。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各級出版行政部門要嚴格遵守、執行印刷復制前內容審批、備案制度。尤其要加強對印制涉及政治、民族、宗教、性文化、人體藝術、地圖、地球儀等具有敏感性問題的境外委托印刷復制業務的審查工作力度。
各級出版行政部門要轉變觀念,改進作風,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同時,要加強與商務、海關、工商等有關部門的溝通,主動將承接境外印刷復制業務的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材料抄送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和工商行政部門,以便相關部門據此及時調整企業管理類別,決定是否繼續受理其加工貿易業務申請和備案,準確核定企業年檢情況。
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海關要進一步加強對承接境外印刷復制業務的審批、備案管理。其中,以加工貿易方式承接境外印刷復制業務的,各級商務審批管理部門應根據加工貿易企業出具的《印刷復制經營許可證》和省級及省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測繪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逐單對企業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進行審批。
各地海關應根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生產能力證明》和各級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批件,為企業辦理加工貿易備案手續。對涉嫌違規出口印刷品和錄有內容的光盤和磁帶的,海關要加大查緝力度。
四、各承接境外印刷復制業務的企業在承接和開展境外印刷復制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我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必須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嚴格執行《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中“承接境外的產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散發”的規定,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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