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綠色包裝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2007-05-25 00:00 來源:中國食品產業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四、國際貿易中“綠色包裝”可持續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
(一)國際貿易中對綠色包裝的要求
目前,在國際上綠色包裝制度已成為發達國家設置綠色標準的主要內容之一。綠色包裝制度就是要求進口商品包裝節約資源、用后易于回收或再利用、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環境、保護環境資源和消費者健康。根據這一制度原則,近幾十年來,發達國家相繼采取措施,制定了含有環保措施的關于包裝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制定綠色包裝的法律、法規。許多發達國家通過實施法律、法規要求進口的產品包裝及其廢棄物的處理遵守該國的法律、法規。
2.規定使用某些包裝材料。為了保護本國的資源、農作物、建筑物、水源和森林,防止因包裝物中的病蟲、細菌、微生物等造成危害,許多國家對包裝物作出限制,嚴格檢驗和處理規定。
3.限制使用不能再生或不能分解的塑料。對包裝用品的設計、生產、商品化,必須能再利用和再生。
4.強制執行再循環或再利用法律。許多國家規定,啤酒、軟飲料和礦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容器,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再利用法規,并規定了各種包裝物的回收比例。
5.征收各項原材料費、產品包裝和廢物處理稅(費)。向生產包裝材料的企業征收各種稅(費),若產品包裝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環的包裝材料,則可以免稅,若部分使用再循環材料,則征收較低的稅;若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環材料,則征收較高的稅。
(二)入境“綠色標志”通行證
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都推行產品“入市”,進入市場的“通行證”——“綠色標志”。許多國家為保護環境,在進行國際貿易中逐步推行產品“綠色標志”。凡注明“綠色標志”的產品,都表示該產品從生產到使用直至最后消費回收,均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一個產品只有取得了某國的“綠色標志”,方能獲得進入該國市場的“通行證”,否則禁止其入境。
包裝物應有環境標志。環境標志(EL)就是通常所說的“綠色標志”,今后在全球實行的是由ISO推出的三種環境標志:Ⅰ型、Ⅱ型和Ⅲ型。
ISO14000規定的Ⅰ型標志叫“生態標志”,它是根據各個國家的生態情況而定,因而在發達國家與不發達國家之間會有較大的差異。
Ⅱ型標志是企業“自我聲明”式的“信息標志”,企業將自己的環境方針、環境數據與信息以標簽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Ⅲ型標志是產品的環境“質量標志”,用具體的數字指標和線段同時進行標示,較為直觀方便。各國政府機構將向用戶或消費者推薦有“環境標志”的產品、包裝。
自1986年以來,不少工業發達國家和歐盟成員國,又相繼頒布了《包裝廢棄物處理》等法規,嚴禁不符合環境要求的包裝產品入境。許多國家和地區相互簽訂環境協定多達127個,其中17個含有貿易條款,這不僅限制或禁止成員國之間的非正規貿易,而且還限制、禁止與違反法規的非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顯然,“綠色標志”、“綠色法規”、多邊環境協定等構成了一種新的非關稅壁壘。凡是違反環保規定的產品,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將大大減弱。
(三)各國立法,禁用有害包裝物入境
1.國際綠色包裝法制化應時而生
(1)制定綠色包裝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利用
早在1985年7月,當時的歐共體就通過了《飲料容器包裝法令》。該法令的第一條明確提出:法令的目的之一在于飲料容器的重復使用和再循環。1994年歐共體在各國制定法規的基礎上,正式頒布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的指南》,要求各加盟共和國統一執行。德國的《循環經濟法》、《包裝條例》等法規將回收要求、利用、處置與生產、銷售和消費掛鉤,從回收到處置各個環節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可操作性強。該制度對所有飲料、洗滌劑和涂料容器都適用,對于德國公司和外國公司要求一致。
(2)制定指標,促進包裝資源的回收利用
德國1995年7月規定,包裝回收法定定額為80%,并要求這個總量的80%~90%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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