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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2007-04-12 00:00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促進新聞出版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聞
出版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制、修訂與新聞出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和監督標準的實施;指導和推動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三條標準化工作是新聞出版行業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標準化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并納入科技發展計劃。企業標準化工作是企業發展生產、提高產品質量和搞好科學管理的重要基礎,有關各企業要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入企業發展規劃。
第四條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新聞出版行業的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新聞出版規律并與國際接軌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體系。
第五條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應及時收集、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活動。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新聞出版署統一管理新聞出版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新聞出版行業的標準化政策和規章,負責本行業標準化的宏觀管理與監督協調工作;
2.組織制定新聞出版行業標準體系及長遠規劃;
3.制訂新聞出版行業標準項目年度工作計劃;
4.組織標準的制、修訂,負責國家標準的申報和行業標準的審核、編號及發布;
5.組織實施標準,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指導和管理有關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7.對本行業各標準化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8.參與協調本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9.分工管理本行業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10.對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提出建議。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應根據新聞出版署的有關規定,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的標準化歸口管理工作,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組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協調管理和監督標準在本地區本行業的實施;
2.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地區本行業標準化規劃和年度計劃;
3.組織有關單位承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檢查有關計劃的執行情況;
4.對企業標準進行審查和備案管理;
5.對本地區各新聞出版單位及相關的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開展標準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第九條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新聞出版署領導和管理下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方針政策、標準體系、規劃和計劃的建議;
2.提出專業標準立項計劃建議,協助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復審工作,做好標準的技術協調;
3.接受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組織本專業的標準的實施和提供標準的咨詢服務;
4.接受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本專業的國際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
第十條企業要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要根據企業生產類型和規模,設立和配備相應的標準化機構和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企業標準化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方針政策;實施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照有關國內外先進標準,根據企業需要建立以產品標準和工藝規程類標準為主的標準體系,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增加經濟效益。

2.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應制定企業標準,并按有關規定備案。
3.根據需要制定技術指標優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以促進產r/>5.組織標準化人員參與產品開發、鑒定、定型和技術引進的消化和提高工作。
6.積極參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準化宣傳和培訓活動,加強企業標準化培訓的工作,提高標準化人員的素質,強化企業職工的標準化意識。
第十一條新聞出版的行業協會按有關規定,協助組織和參與制定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推動標準的實施。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與修訂

第十二條新聞出版行業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新聞出版署提出本年度新聞出版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建議。
第十三條經新聞出版署匯總、審核和協調后,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建議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由新聞出版署審批后下達。
第十四條新聞出版署根據年度計劃項目與項目承擔方簽訂項目合同書,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合同規定撥付標準補助費。
第十五條新聞出版行業標準補助費,須按有關規定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標準的立項、制修訂工作應本著科學合理、技術先進、協調配套、切實可行的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新聞出版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應按照《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一般由企業、科研單位負責或組織工作組制定,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企業標準由企業或委托專業標準化機構制定,由本企業自行審查。
第十九條新聞出版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查,由專業對口的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沒有專業對口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新聞出版署組織有關專家審查。
第二十條標準草案審查通過后,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改補充形成標準草案報批稿,并按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和材料。國家標準草案報批稿由新聞出版署審核后,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發布;行業標準草案報批稿由新聞出版署審批、編號、發布,并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規定備案;企業標準由企業批準發布,并按《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標準實施后要適時進行復審,由標準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標準的確認、更改、修訂或廢止,由標準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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