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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打官司獲馳名商標

2005-08-18 00:00 來源:中華印包網 責編:ge ran

 

  記者今日獲悉,濟南市首起通過訴訟確認馳名商標案近日宣判,經過法院審理,將軍集團濟南卷煙廠的“將軍”商標被法院確認為馳名商標。法院同時判決:被告濟南立軍包裝材料公司侵權成立,賠償2萬元。

  今年3月,原告將軍煙草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卷煙廠(以下簡稱濟南卷煙廠)以濟南立軍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軍包裝公司)商標侵權糾紛為由,將對方告到濟南中院。 

  原告濟南卷煙廠在訴狀中稱,原告是全國煙草行業首家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1989年和2002年,濟南卷煙廠分別將“將軍”及英文 “General”文字及圖形商標注冊,并依法取得了注冊商標專用權,曾連續多年被評為山東省及全國煙草行業先進企業。長久以來,原告陸續投入巨額資金,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廣告宣傳和策劃,使得“將軍”商標在中國家喻戶曉,“將軍”香煙的質量和售后服務也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聲譽和知名度。

  原告認為,被告雖然經營生產、銷售的是包裝材料,主要產品是卷煙的封拉線,但卻將原告注冊商標的字體及圖形作為產品標識使用,并且在其產品包裝及宣傳資料上突出“將軍”、“General”字樣,與原告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的字體、字型、結構完全一致。足以引起消費者對產品主體和來源混淆,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認定原告注冊的第515264號“將軍”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同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而被告立軍包裝公司稱,原、被告兩者的產品既不相同也不類似,被告不存在《商標法》規定的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故被告使用該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另外,被告認為原告商標不是馳名商標,不享有擴大保護的權利,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原告使用第515264號“將軍及盾”商標所生產的卷煙產品產量大、在國內市場占有率高,該商標的使用時間較長,廣告范圍也涉及全國各地,符合商標法所規定的馳名商標的條件,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在其生產的封拉線產品上將含有與原告“將軍及盾”馳名商標主要部分相同的圖案作為商標使用。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也會誤認為該產品系原告企業所生產或該產品的生產者與原告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系,被告的這種行為構成了對相關公眾的誤導。該誤導行為削弱了原告“將軍及盾”商標與原告企業之間的唯一、特定聯系,造成該品牌對相關公眾吸引力的降低,從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損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原告濟南卷煙廠的第515264號“將軍及盾”即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濟南立軍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的封拉線包裝上使用與原告第515264號“將軍及盾”商標近似標識的行為,并賠償原告濟南卷煙廠經濟損失2萬元。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獲得馳名商標后,除在本類別受到保護外,在非類似商品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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