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張的包裝和標志標準
2005-10-27 16:34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ge yan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供生產和使用部門選擇的紙張包裝和標志,并應在訂貨合同中注明,有特殊要求者可補入產品標準相應章節。
本標準適用于以各種不同運輸方法運輸的平板紙、卷筒紙、盤紙的包裝和標志。
2 引用標準
GB 191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3 平板紙張的包裝
a.平板紙有下列六種包裝方法:
b.木夾板包裝;
c.木箱或紙箱包裝;
d.條形木夾板包裝;
e.框板包裝;
f.軟包裝;
g.對折互疊包裝。
3.1木夾板包裝
3.1.1 采用木夾板包裝時,將紙包成小包,每小包張數可為500張、250張或125張。
小包因使用一層施膠度不大于30 ,定量不小于60 的包裝紙或定量不小于40 的牛皮紙包裝。包裝紙的兩端應折疊在紙包端部。
3.1.2 每件平板紙凈重不多于250kg或按訂貨合同規定。
3.1.3 外包裝
由小包組成的紙件必須使用不少于三層的80 包裝紙或四層80 牛皮紙包裝。
包裝紙的兩端應折疊在紙件的端部封牢。
在包裝高級印刷紙時,第二層包裝紙必須使用防潮紙或使用塑料薄膜防潮。
3.1.4 打件
紙件應置于兩塊木夾板之間,其間應墊上一層防潮紙或塑料薄膜及一層310 黃紙板,或其他代用品包裝。
木夾板應符合下列要求:
木夾板的厚度不小于12mm,板面木帶寬度不小于70mm,厚度不小于30mm或木帶寬度不小于80mm,厚度不小于24mm。
木夾板的長寬應比紙的尺寸大5-10mm;
木夾板的水分不超過20%;
木夾板表面平整,釘子不得突出在木夾板表面,板縫不得超過5mm,板面不應有直徑大于30mm的窟窿;
每塊木夾板上加一根木帶和數根橫木帶,橫木帶的數量根據紙張長度決定,長度1000mm以上用4根,1000mm以下用3根;
如果需要,可按定貨合同采用便于鏟車裝卸的相應措施。
打件使用鐵皮或不小于10號的鐵絲。鐵皮(鐵絲)必須捆在木帶中央不得偏斜,松緊應一致,用鐵絲時要避免鐵絲嵌入板內,使包裝松懈,鐵絲扭頭必須向外,紐扣長度不超過100mm,扭緊后,將扭頭彎成90°釘入木板條內。用鐵皮時,鐵皮與板面拐角處應削一凹溝,使鐵皮嵌入,鐵皮的聯結處應用扣環或重疊加以固定。打件要結實,不得因稍受外力即發生包裝紙破裂及紙張扭斜現象。
3.2 木箱或紙箱包裝
3.2.1 根據本標準3.1.1的規定將紙包成小包。
在裝箱前,木箱或紙箱應先用一層防潮紙或塑料薄膜和一層定量為40-60g/m2的牛皮紙鋪上,按要求也可加一層310g/m2黃紙板。
紙張裝入箱后,突出箱面的包裝紙端部應折于紙件之上,然后在其上墊一張包裝紙,及一層防潮紙或塑料薄膜。
3.2.2 木箱將蓋壓平,用兩道鐵皮或尼龍編織帶扎緊。
3.2.3 木箱或紙箱的式樣和尺寸根據訂貨合同的規定。
3.3 條形木夾板包裝
3.3.1 根據本標準3.1.1的規定將紙包小包,然后進行紙件的外包裝。
3.3.2 包裝木板為板條所拼成,板條厚度不小于12mm,寬度不小于80mm,板面木帶厚度不小于24mm,寬度不小于80mm。條形木夾板拼合后,板條與板條之間的間隙約為80mm。
3.3.3 外包裝 根據本標準3.1.3規定。
3.3.4 打件 根據本標準3.1.4規定。
3.4 框板包裝
3.4.1 根據本標準3.1.1 的規定,將紙包成小包,然后進行紙件的外包裝。
3.4.2 框板為日字形的木框,框板應用厚15-20mm,寬度不小于80mm的板條制成。板條的水分不大于20%。橫條必須放置在離邊緣80-100mm距離,中間的一根橫條必須基本座于邊上兩條的中心。板條必須用釘子釘牢,釘子應彎折并埋進與木條一樣平。釘子的長度必須等于被釘件的厚度加6-11mm彎折長的和。
3.4.3 外包裝 根據本標準3.1.3規定。
3.4.4 打件 根據本標準3.1.4規定。
3.5 軟包裝
在市內運輸或短距離的市外汽車運輸時,可采用軟包裝的方法包成紙件。
3.5.1 采用軟包裝的紙件,按本標準3.1.1將紙包成小包。紙件應用五層定量不小于60g/m2,施膠度不小于1mm的包裝紙或三層定量不小于80g/m2,施膠度不小于1.25mm的牛皮紙包裝。
3.5.2 印刷紙、書皮紙、書寫紙、制圖紙等包裝時應襯一層防潮紙或塑料薄膜。
3.5.3 包裝紙和防潮紙或塑料薄膜應折疊在紙件的兩端,然后用牢固的膠水或膠帶粘牢。
3.6 對折互疊包裝
對折互疊的包裝方法適用于包裝紙,根據需要其他紙種也可采用。
3.6.1 對折互疊包裝時,須將紙疊按其高度分成大約相等的兩部分。將上面的一部分移到紙張長度一半之處,將下面紙張露出的一半向上折疊,又將移向一邊的上面一半紙張折于其上。折好后,應用三張定量不小于60g/m2的包裝紙或兩張定量不小于80g/m2牛皮紙包裝。包裝紙的兩端折疊在紙包的表面上,然后順紙包的縱向用繩子捆一道,再沿橫向捆兩道。在紙包轉角處應襯上用紙板作成的紙條。
3.6.2 對折互疊包裝紙的毛重不應超過55kg。
4 卷筒紙張的卷紙、包裝
4.1 紙張應卷在干燥的、硬實的卷芯上。卷芯可以是紙質的,也可是其他材質的。卷芯長度應與卷寬相一致,允許偏差±2mm,內徑為70-80mm。
如卷芯由硫酸鹽木漿紙成螺旋形的纏繞而成,其壁厚因個不小于5mm。
4.2 卷紙應緊密,全幅松緊一直,卷筒端面應平整、筆直。
4.3 卷紙時(自紙芯算起20mm以外),不許為了卷紙平整而卷入碎紙片。
4.4 卷芯的兩端應用木塞塞緊,木塞長60-80mm,帶有穿孔的孔眼,其直徑為10-20mm,木塞呈半截圓錐體。卷芯的水分不大于13%,木塞的水分不大于20%。木塞也可用聚乙烯或其他強度不亞于木材的材料制成。
卷筒紙重小于100kg時,可使用長度不小于25mm的木塞,其圓柱部分則不小于15mm。
4.5 卷筒應用數層牢固的,定量不小于120g/m2的包裝紙或定量不小于80g/m2牛皮紙進行包裝。包裝新聞紙、印刷紙、地圖紙、制圖紙等對應不少于四層,其他紙張可根據要求決定包裝的層數。所有各層包裝紙均在卷筒端面上折疊好。
在卷筒兩個端面上各墊上兩張圓形包裝紙,把包裝紙折好,然后在每端貼上1-2張圓形包裝紙,把端面封好,或喲內個鐵皮、編織帶等在距卷筒端面20mm-30mm處進行捆扎包裝。每卷紙筒不得少于兩圈。
5 盤紙的包裝
5.1 盤紙應卷在能保持圓形的金屬環,塑料環或紙環上。
盤紙芯環寬應與盤紙寬度相等,其偏差應不超過規定紙盤寬度的偏差。盤紙芯環的水分不大于10%。
卷紙應緊密,盤紙的全長與全寬各部均應松緊一致。
盤紙的盤面應筆直、平整。不許用砂紙或浮石摩擦修整。
5.2 盤紙包裝方法
卷筒包裝法 盤紙直徑為200mm以上時采用;
軟包裝 盤紙直徑為不大于200mm時采用;
木箱包裝或紙箱包裝,專用于包裝特種盤紙。
5.2.1 卷筒包裝
每一包裝卷筒為20盤,或按訂貨合同規定,卷筒可按下列方法致意進行包裝。
5.2.1.1 兩半圓芯與圓形木板包裝
盤紙應緊密地套在沿縱向剖開的木芯上,盤紙套入木芯后,在木芯兩端打入 將木芯抵緊。
木芯的水分不大于20%。
若不套木芯,則應按每4-5盤紙墊一層黃紙板,然后用質地細致紙包上,再按要求熟練個組趁個紙件。
盤紙套于木芯后,卷筒兩端用與卷盤直徑相同的襯墊物(由二層黃紙板及一層防潮紙)墊上,用防潮紙或一層薄膜及總定量不少于700g/m2的包裝紙全卷包裝,并用草繩捆緊,卷筒兩端用圓形木板覆蓋,木板直徑應與卷筒捆草繩后直徑大致相同,以防草繩脫落,再用鐵絲扎緊,并用騎馬釘將鐵絲釘住,以防松懈。
5.2.1.2 圓形木芯與十字板包裝
盤紙套于木芯后,應用數層牢固的施膠度不小于1mm的包裝紙全卷包裝,包裝紙的總重量不小于700g/m2,包裝紙的端部應在卷筒的端面上折疊好。卷筒兩端用十字板條覆蓋。用釘子釘于木芯端部上,以作防護。十字木板的長度與盤紙直徑相等,應用鐵皮或鐵絲沿十字木板將卷筒捆緊。
5.2.2 軟包裝
用三層定量不小于100g/m2的包裝紙或80g/m2牛皮紙將數盤盤紙包成小包,每包內盤紙的盤數取決于盤紙寬度。
小包兩端 應用與盤紙直徑相同的圓形包裝紙墊上,然后將包轉個紙的邊部在只盤端面上折疊好,再貼上一張相同的原形包裝紙。用細繩將小包縱橫捆緊,在轉角處細繩下面應襯數層包裝紙或折曲的紙板。
將數個小包疊成一件,用四層定量不小于100g/m2包裝紙或80g/m2牛皮紙包裝,將包裝紙在紙件端面上折好,用細繩將紙件縱橫捆緊,以使包裝牢固。
5.2.3 木箱包裝或紙箱包裝
裝箱前盤紙應按5.2.2 包成小包。
盤紙裝箱前應用防潮紙或塑料薄膜和包裝紙將箱墊好。
盤紙裝入箱后,小包與箱壁間之空隙應用碎紙或包裝紙塞緊,盤紙上部應覆蓋上數張包裝紙,箱蓋應用釘釘緊,但不得有損傷包裝紙及盤紙的現象。
盤紙裝箱也可采用瓦楞紙板箱。
木箱包裝的毛重應不超過120kg,瓦楞紙板箱包裝的毛重應不超過40kg。
6 標志
6.1 在紙件、紙箱、“對折互疊”的外包裝上貼上有標志的紙標簽,在包內應放入合格證其內容:
制造廠的名稱;
產品名稱及標準編號;
產品的定量(g/m2)和等級;
紙張尺寸、紙件凈重和毛重;
生產年、月、日;
產品編號。
在包裝木板上用橡皮戳印上或喲內個漏字板以不掉色的顏色或油墨刷上。
制造廠名稱;
產品名稱、號碼或牌號、定量(g/m2)、和等級;
紙張尺寸、紙件凈重和毛重;
紙件編號、生產年、月、日;
標準編號。
6.2 卷筒紙的標志
6.2.1在紙芯內應放入合格證,其內容包括:
制造廠名稱;
產品名稱、牌號、定量(g/m2)等級;
盤紙寬度、編號;
卷筒凈重、生產日期;
標準編號;
檢查員姓名或代號。
在包裝好的卷筒兩端貼上圓形的標志,其內容:
制造廠名稱、牌號、定量(g/m2)、等級;
表示卷紙方向的箭型;
標準編號;
生產日期。
在卷筒上貼上“請勿用鉤”的標記。
6.3 盤紙包裝的標志:
在包裝的紙件的端面上或木箱、紙箱的端面上貼上商標,或用漏字板以不掉色的顏色刷上標志,標志內容包括:
制造廠名稱;
產品擰廠、號碼、牌號、盤紙等級;
盤紙寬度、小包數湖哦盤數;
卷筒、紙件或木箱編號;
毛重和凈重;
標準編號;
生產日期 年、月、日。
另外貼上“請勿用鉤”、“注意防潮”等必要的標記。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造紙工業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工業科學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輕工業部部標準QB45-60《紙張的包裝和標志》作廢。
本標準參照采用蘇聯標準TOCT——1641《紙張包裝和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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