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2005-09-24 13:58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ge yan
本標準的5.3~5.5是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CODEX STAN 146—1985《預包裝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標簽及說明通用標準》和CAC/GL23—1997《營養聲稱指南》。
本標準代替GB 13432—1992《特殊營養食品標簽》。
本標準與GB 13432—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的名稱改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將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許標示“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見5.4.1);
——增加了允許標示“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見5.4.2);
——增加了允許標示“營養素作用的聲稱”(見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見附錄A)。
GB 13432-2004是食品標簽系列國家標準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標準還有: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棲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小桐、趙學軍、董洪巖、嵇超、簡慧薇、藺立男。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見5.1);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見5.2);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非強制標示內容(見5.3)。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允許標示內容(見5.4);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推薦標示內容(見5.5)。
本標準適用于3.1所指的、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飲食用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國營養學會營養學科專著,2001年4月第1版)
3 術語和定義
GB 7718-20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
這類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應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3.2
營養素 nutrient
從食物中攝取的,維護機體生長發育、活動、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無機鹽(礦物質)、維生素五大類。
水和膳食纖維,以及食物中其它對機體有益的成分也屬于營養素。
3.3
推薦攝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過實驗獲得的 —— 可以滿足健康群體中絕大多數(97%~98%)的個體 —— 每日維持機體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動所需要從食物中攝取的某種營養素的量。
長期保持推薦攝入量,可以使機體有適當儲備。
3.4
適宜攝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過觀察和調查獲得的,健康群體中的個體每日攝入某種營養素的量。
適宜攝入量(AI)和推薦攝入量(RNI)都能滿足群體中幾乎所有個體的需要;而適宜攝入量(AI)的準確性遠不如推薦攝入量(RNI)。
4 基本要求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規定,但不得標示下列內容。
4.1 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愈作用。
4.2 “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類似用語。
4.3 在食品名稱前后,冠以藥物名稱或以藥物圖形、名稱(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
* 包括嬰幼兒食品。
5 標示內容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規定標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 “無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貧血癥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5.1.2 配料清單和配料定量標示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規定標示。
5.1.3 能量和營養素
應依據產品實際存在的營養素,按附錄A的規定標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維生素、礦物質的含量,以及產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所強化營養素的含量。
5.1.4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規定標示。
5.1.5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規定標示。
5.1.6 日期標示及貯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04 中5.1.6的規定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特定貯藏條件。
5.1.6.3 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5.1.7.1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
5.1.7.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適宜的人群。
5.1.8 產品標準號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規定標示。
5.1.9 質量(品質)等級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規定標示。
5.1.10 其它強制標示內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規定標示。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4 允許標示內容
5.4.1 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
符合表1界限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能量、營養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膽固醇”、“無糖”、“低鈉”。
5.4.2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
符合5.4.2.1~5.4.2.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素含量作比較聲稱,如“減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5.4.2.1 如標示被比較的食品,被比較的食品應與比較的食品是同類或同一屬類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費者理解。
5.4.2.2 應按質量分數或絕對值標示被比較食品與比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差異。
5.4.2.3 比較的食品與被比較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相對差異不少于25%。
5.4.3 營養素作用的聲稱
符合5.4.3.1~5.4.3.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某種營養素對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鈣是構成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并維持骨骼密度”;
“蛋白質有助于構成或修復人體組織”;
“鐵是血紅細胞的形成因子”;
“維生素E保護人體組織內的脂肪免受氧化”;
“葉酸有助于胎兒正常發育”。
不得聲稱或暗示有治愈、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聲稱所示產品本身具有某種營養素的功能。
5.4.3.1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對差異不少于25%。
5.4.3.2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顯著。
5.4.3.3 被聲稱的營養素的作用有公認的科學依據。
5.5 推薦標示內容
5.5.1 在標示營養成分的同時,可以依據適宜人群,按質量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推薦攝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未提供推薦攝入量(RNI),可按質量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適宜攝入量(AI)的量。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A.1 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標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燒熱的能量,即熱能。
A.1.1.3 營養素的能量系數按以下數值計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質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機酸 13kJ/g
A.1.2 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標明碳水化合物的類型,應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A.1.3 維生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維生素的含量[mg、μg或國際單位(IU)]。
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E以國際單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礦物質與微量元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礦物質、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
A.2 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種,或兼用其中二種、三種方式標示能量、營養素的數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費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標示范圍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為3.0%~3.5%;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為6mg~11m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超出標示值的范圍。
A.2.2 標示平均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平均為3.0g,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平均為8mg;或在營養成分(表)的適當位置標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標示時,強化的營養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低于標示值的80%。如聲稱低能量、低脂肪、低飽和脂肪酸、低膽固醇或低鈉時,這些物質的實際含量不得超過標示值的20%。
A.2.3 標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不低于3.0g(或蛋白質不低于3.0g/100mL);每100g脫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于1.5g(或脂肪含量不高于1.5g/100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對應的標示值。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CODEX STAN 146—1985《預包裝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標簽及說明通用標準》和CAC/GL23—1997《營養聲稱指南》。
本標準代替GB 13432—1992《特殊營養食品標簽》。
本標準與GB 13432—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的名稱改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將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許標示“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見5.4.1);
——增加了允許標示“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見5.4.2);
——增加了允許標示“營養素作用的聲稱”(見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見附錄A)。
GB 13432-2004是食品標簽系列國家標準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標準還有: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棲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小桐、趙學軍、董洪巖、嵇超、簡慧薇、藺立男。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見5.1);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見5.2);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非強制標示內容(見5.3)。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允許標示內容(見5.4);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推薦標示內容(見5.5)。
本標準適用于3.1所指的、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飲食用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國營養學會營養學科專著,2001年4月第1版)
3 術語和定義
GB 7718-20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
這類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應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3.2
營養素 nutrient
從食物中攝取的,維護機體生長發育、活動、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無機鹽(礦物質)、維生素五大類。
水和膳食纖維,以及食物中其它對機體有益的成分也屬于營養素。
3.3
推薦攝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過實驗獲得的 —— 可以滿足健康群體中絕大多數(97%~98%)的個體 —— 每日維持機體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動所需要從食物中攝取的某種營養素的量。
長期保持推薦攝入量,可以使機體有適當儲備。
3.4
適宜攝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過觀察和調查獲得的,健康群體中的個體每日攝入某種營養素的量。
適宜攝入量(AI)和推薦攝入量(RNI)都能滿足群體中幾乎所有個體的需要;而適宜攝入量(AI)的準確性遠不如推薦攝入量(RNI)。
4 基本要求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規定,但不得標示下列內容。
4.1 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愈作用。
4.2 “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類似用語。
4.3 在食品名稱前后,冠以藥物名稱或以藥物圖形、名稱(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
* 包括嬰幼兒食品。
5 標示內容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規定標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 “無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貧血癥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5.1.2 配料清單和配料定量標示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規定標示。
5.1.3 能量和營養素
應依據產品實際存在的營養素,按附錄A的規定標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維生素、礦物質的含量,以及產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所強化營養素的含量。
5.1.4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規定標示。
5.1.5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規定標示。
5.1.6 日期標示及貯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04 中5.1.6的規定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特定貯藏條件。
5.1.6.3 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5.1.7.1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
5.1.7.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適宜的人群。
5.1.8 產品標準號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規定標示。
5.1.9 質量(品質)等級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規定標示。
5.1.10 其它強制標示內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規定標示。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4 允許標示內容
5.4.1 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
符合表1界限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能量、營養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膽固醇”、“無糖”、“低鈉”。
5.4.2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
符合5.4.2.1~5.4.2.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素含量作比較聲稱,如“減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5.4.2.1 如標示被比較的食品,被比較的食品應與比較的食品是同類或同一屬類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費者理解。
5.4.2.2 應按質量分數或絕對值標示被比較食品與比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差異。
5.4.2.3 比較的食品與被比較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相對差異不少于25%。
5.4.3 營養素作用的聲稱
符合5.4.3.1~5.4.3.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某種營養素對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鈣是構成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并維持骨骼密度”;
“蛋白質有助于構成或修復人體組織”;
“鐵是血紅細胞的形成因子”;
“維生素E保護人體組織內的脂肪免受氧化”;
“葉酸有助于胎兒正常發育”。
不得聲稱或暗示有治愈、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聲稱所示產品本身具有某種營養素的功能。
5.4.3.1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對差異不少于25%。
5.4.3.2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顯著。
5.4.3.3 被聲稱的營養素的作用有公認的科學依據。
5.5 推薦標示內容
5.5.1 在標示營養成分的同時,可以依據適宜人群,按質量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推薦攝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未提供推薦攝入量(RNI),可按質量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適宜攝入量(AI)的量。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A.1 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標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燒熱的能量,即熱能。
A.1.1.3 營養素的能量系數按以下數值計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質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機酸 13kJ/g
A.1.2 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標明碳水化合物的類型,應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A.1.3 維生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維生素的含量[mg、μg或國際單位(IU)]。
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E以國際單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礦物質與微量元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礦物質、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
A.2 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種,或兼用其中二種、三種方式標示能量、營養素的數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費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標示范圍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為3.0%~3.5%;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為6mg~11m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超出標示值的范圍。
A.2.2 標示平均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平均為3.0g,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平均為8mg;或在營養成分(表)的適當位置標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標示時,強化的營養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低于標示值的80%。如聲稱低能量、低脂肪、低飽和脂肪酸、低膽固醇或低鈉時,這些物質的實際含量不得超過標示值的20%。
A.2.3 標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不低于3.0g(或蛋白質不低于3.0g/100mL);每100g脫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于1.5g(或脂肪含量不高于1.5g/100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對應的標示值。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