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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浙江慈溪市一紙箱廠被罰款1萬

2024-01-12 14:09 來源:瀟湘晨報 責編:張曉丹

摘要:
浙江慈溪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近日對慈溪市周新紙箱廠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CPP114】訊:浙江慈溪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近日對慈溪市周新紙箱廠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信息如下:


  慈溪市周新紙箱廠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已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浙江省文化市場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責令慈溪市周新紙箱廠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的印刷經營活動予以取締,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印有“余姚市皓普科技有限公司”字樣的印刷品一千只和印刷底版一套,并處罰款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慈溪市農村商業銀行繳納罰款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書中所涉及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內容附后。


慈溪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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