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酒標簽標準
2005-08-03 13:19 來源:中華印包網 責編:ge ran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alcoholic beverage
l.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飲料酒標簽的基本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飲料酒的標簽。
2.引用標準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l0343 食用酒精
3.術語
3.1 飲料酒
系指供人們飲用且乙醇(酒精)含量在0.5%??65.0%(V/V)的飲料。包括各種發酵酒、蒸餾酒及配制酒。
3.2 發酵酒
系指以糧谷、水果或允許使用的野生植物為原料,經發酵法釀制而成的酒。
3.3 食用酒精
系指以糧谷、薯類、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而制成的,符合GBl0343的食品業專用酒精。
3.4 蒸餾酒
系指以糧谷、薯類、水果或糖蜜為原料,經發酵法釀造、蒸餾(包括串蒸、浸蒸、提餾)、貯存、勾兌調配而成的酒。
3.5 配制酒(包括露酒)
系指以發酵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酒基,經加工(包括串蒸或浸泡食用動物、植物、中草藥),添加或不添加果汁、食品添加劑調配而成的酒。
3.6 酒精度(乙醇含量)
系指在20C時,100mL飲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數,即體積(容量)的百分數;或100g飲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克數,即質量百分數。
3.7 配料
同GB 7718中3.5條。
3.8食品添加劑
同GB 7718中3.4條。
3.9 保質期和保存期
同GB 7718中3.6條和3.7條。
4.總則
4.1 飲料酒標簽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4.2 飲料酒標簽不得以錯誤的、易引起誤解的或帶有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產品。
4.3 標簽應標貼整齊、端正,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或者脫落。
4,4 標簽上所有語言要簡明、易懂;圖形符合要直觀、清晰、正確。
4.5 標簽上所用文字必須是合乎規范的漢字,少數民族地區可以標注少數民族文字,還可以同時標注漢語拼音或外文,但必須準確、無誤,不得大于漢字,并與漢字有對應關系。
5.標簽的基本內容與要求
除了產品標準中規定的具體內容外,應標明下列5.1~5.11條款的內容。
5.1 酒名
5.1.1 必須采用表明飲料酒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1 當產品標準中規定了幾個名稱時,可使用其中一個。
5.1.1.2 對于傳統酒種,也可使用不會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創名稱時,為避免誤解或混淆,應在酒名后加注酒類名稱。
5,1.3 酒名須用寬大或粗體字標記,在整個標簽中應最為醒目。
5.2 配料表
5.2.1 飲料酒標簽上必須標有配料表。
5.2.2 配料表的標題可以用“原料”或“原料與配料”標注。
如:啤酒 原料:水、麥芽、大米、酒花。
5.2.3 所有配料必須按加入量從多到少順序列出。
5.2.4 配制酒(包括露酒)必須標注所用酒基、串蒸(或浸泡)的食用動物、植物及國家允許使用的中草藥。
5.2.5 酒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可按國家規定的類別名稱列出,如:“甜味劑”、“酸味劑”、“抗凝劑”……等,但色素應標明是合成色素還是天然色素。糖精要特別標出。
5.3 酒精度
5.3.1 凡是飲料酒,均須標明酒精度,即乙醇含量。
5.3.2 標明酒精度時,應加“酒精度”一詞作為標題。
5.3.3 酒精度標注方式為:啤酒為%(m/m)或換算成%(V/V)表示。其他酒均以%(V/V)表示。
5.4 原汁量
5.4.1 啤酒須標注原麥汁濃度(含量)。
標注方式為:在數字右上角加小圓圈表示“度”,如:12度啤酒應標為“120啤酒”。
5.4.2 果酒(包括葡萄酒)須標注原果汁含量。
標注方式為:用百分數加括號表示,如:“蘋果酒(50%)”表示含有百分之五十的原果汁。
5.5 凈含量
5.5.1 必須在標簽上標明每個包裝容器(瓶、罐、桶)中酒的凈含量。
5.5.2 若同一包裝中含有兩個或多個品質相同、凈含量相等的小包裝時,則應在標明單位小包裝凈含量的同時,還須標出小包裝的總數量。
5.5.3 凈含量標注方法,用體積表示,單位:用毫升或mL;升或L。
5.6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按GB 7718中5.4條執行。
5.7 批號
按GB 7718中7.1條執行。
5.8 生產日期(灌裝日期)
5.8.1 標簽上必須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日期的標注順序為年、月、日。
5.8.2 用噴涂、刻劃或其他方法標注的生產日期,必須端正、準確、清晰、持久,易于辨認。
5.8.3 用無色透明玻璃瓶包裝的無色酒,生產日期可以標注在標簽背面,其他酒都必須標在標簽的正面。
5.8.4 啤酒生產日期可沿用現行方法,即在標簽上邊緣印數字l?12表示月份,下邊緣用1~3l表示日期,用兩位數字標出鄰近三年的年份,在對應的數字上準確刻出生產日期(年、月、日)。
5.9 保質期(或保存期)
5.9.1 保質期(或保存期)超過18個月的飲料酒(全汁葡萄酒、蒸餾酒或以蒸餾酒為酒基的配制酒)可不標保質期(或保存期),其他酒必須標注保質期(或保存期)。
5.9.2 保質期(或保存期)的標注方式按GB 7718中5.5.1.1條和
5.5.1.2條執行。
5.9.3 若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存條件有關,在標明保質期(或保存期)的同時,還應標注貯存條件與方法。
5.10 產品標準號與質量等級
5.10.1 必須標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5.10.2 凡產品標準中已分等分級的,還必須標明產品的質量等級。標注方式為:在產品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后,用文字加括號表示,如:GBl0718.1(一級)。
5.11 產品類型(或糖度)
5.11.1 果酒,葡萄酒和黃酒須標注類型(或糖度)。如葡萄酒,類型:半干(或糖度:7.0g/L)。
5.11 2 配制酒中的露酒須標注糖度。
5.11.3 白酒須標注香型。
6.出口酒
出口酒的標簽可按合同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輕工業部提出,由輕工業部食品發酵工業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食品發酵工業科學研究所和北京市釀酒總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田棲靜、任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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