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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帶來了個性化制造,也帶來了間接侵權問題

2018-05-24 15:52 來源:盛凡知識產權 責編:張曉丹

摘要:
3D打印技術是指經由3D打印機依據三維數字模型文件,通過分層制造、疊加成形的方式制造三維物體的數字化制造技術。
    【CPP114】訊:3D打印技術是指經由3D打印機依據三維數字模型文件,通過分層制造、疊加成形的方式制造三維物體的數字化制造技術。3D打印機目前已經進入個人消費品時代,幾百塊錢在某寶上便能買到一款3D打印機,使用戶發揮創造性或者直接盜取他人創意變得更加簡單,尤其是工藝品。




  3D打印是一場顛覆性的工業技術革命,3D打印產品的個性化、復雜化、高難度的特點,與傳統制造業的規模化、批量化、精細化相有機結合,更像是一場正在改寫未來的實驗。近年來3D打印技術引起廣大民眾的關注,成為許多投資者的新寵,并且在更多行業內廣泛拓展,如今3D打印機的應用規模不斷擴大,基于3D打印低成本定制化的優勢,航空工業、生物醫學和個人消費是最具潛力的應用領域,未來幾年其應用將步入快速成長期。3D打印技術的出現,加速了個性化定制時代的到來。個人用戶在3D打印時的通常步驟為如下:




  假如被打印的產品受到專利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必然遭受損害,但個人如果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則不構成侵權,然而大規模的“自造”行為在事實上已經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有人稱為合理侵犯專利權。因此,3D打印技術催生了游離于法條約束之外,卻與專利法立法宗旨相悖的灰色地帶。


  家庭用戶3D打印的關鍵在于3D三維數字模型的獲取,因為3D三維數字模型是打印產品的必要生產要素。在網絡傳播非常方便的今天,3D三維數字模型的獲取也非常方便,對于涉及專利產品的3D三維數字模型的提供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應該如何去評價其行為呢?


  首先,3D三維數字模型的提供行為不屬于專利的五種實施行為之一,即不屬于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的任何一種方式,因此,提供者的行為不能被評價為直接侵權。


  那么,3D三維數字模型的提供行為是否屬于間接侵權行為呢?《侵權責任法》對間接侵權規定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因此,3D三維數字模型的提供者實質上實施的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而根據具體的行為方式不同,又可以分為幫助型侵權和引誘型侵權,主要行為模式如下圖




  從上圖看出,專利間接侵權以專利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客觀構成要件,然而,在3D打印領域,專利權人要想對專利直接侵權進行證明,相比傳統制造的相關證明將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而,以專利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專利間接侵權的構成要件,已經不能適應如今3D打印機普遍進入家庭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傳播行為是建立在網絡用戶的行為是侵犯了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基礎之上的,因此網絡用戶提供者的傳播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重點又轉移到了對網絡用戶的行為判斷上,3D三維數字模型存在的網絡用戶包括3D三維數字模型提供者和3D三維數字模型下載者兩種類別,對于3D三維數字模型提供者的行為在此不再贅述,對于3D三維數字模型下載者的行為應該如何評價呢?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難判斷,如果3D三維數字模型下載者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進行下載,并打印出專利產品,則為侵權行為;如果3D三維數字模型下載者僅僅出于個人興趣愛好進行下載,并打印出專利產品,則不構成侵權。


  因此,對于3D三維數字模型的提供行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傳播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重點在于3D三維數字模型的提供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現行的相關法律對此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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