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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將于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2018-01-29 18:17 來源:網絡 責編: S9

摘要:
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改善空氣質量和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醫院、學校和幼托機構等公共場所的環境敏感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第二十六條 洗染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對列入淘汰目錄的干洗設備進行淘汰,使用密閉式干洗設備。


  干洗劑、染色劑應當密閉儲存,廢棄物殘渣、廢溶劑殘渣應當密封存放和回收處理。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相關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的涂料。


  噴涂、烘干作業應當在裝有廢氣處理或者收集裝置的密閉車間內進行;禁止露天噴涂、烘干作業。


  第二十八條 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非有機溶劑型農藥等產品推廣應用,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活動中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泄露、逸散,影響周邊居民生活、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經儀器測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超過限值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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