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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出版物等于非法出版物嗎?

2012-12-06 08:47 來源:中國藝術報 責編:王岑

摘要:
隨著印刷與出版技術的提高,自助出書、選編內部交流資料的情況越來越多。這些非正式的出版物屬于非法出版物嗎?
  【CPP114】訊:隨著印刷與出版技術的提高,自助出書、選編內部交流資料的情況越來越多。這些非正式的出版物屬于非法出版物嗎?
  
  近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玉圣、北航法學院教授孫新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北京大學教授牛大勇、湖南理工學院教授余三定等十余位法律界、學術界人士在北京就“中文非正式出版物文獻的法律問題”舉行了專題研討會。
  
  “中文非正式出版文獻”,是中國國家圖書館對有關印刷品的一種界定,也被稱作“灰色文獻”,俗稱“內部資料”或“內部交流資料”。其特征是:第一,無(國際或國內統一)書號;第二,無內部準印證號;第三,非泄密;第四,非賣品。從形式上看,疑似“圖書”或“刊物”。對于此類文獻,從法律上如何定位,專家指出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
  
  在我國相關法律文件中,涉及“非法出版物”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1991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認定、查處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通知》從形式上界定:“凡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都屬于非法出版物”。《解釋》則從實體角度界定,第一條規定:“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制、復制、傳播的……”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271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
  
  對于非正式出版文獻,法律尚無非常明確的規定。許章潤從歷史法學的角度談了對非正式出版文獻的認識。他指出,公元前551年孔子去世,門人弟子將其生前的對話精髓編輯成書,是為《論語》,自刊自印,分發諸友,傳播天下;公元101年,董仲舒去世,門人編纂完成其主要著作《春秋繁露》;1578年,王陽明45歲,門人刻《傳習錄》,自印自刊,作為書院教本;1917年王國維將《流沙訪古記》《觀堂丙午以前詩》《人間詞》三種,匯為《觀堂外集》,自刊自印,分送在京友朋。許章潤說,學人以自刊自印的方式載述學術成果,擴大交往交流,是一種習常方式,也是學人思想的基本表達方式。
  
  牛大勇指出,自費出版或是非正式出版的途徑,古已有之,而且新中國以來一直就有。直到今天,從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到學校、個人都有這種非正式的出版物。在一些圖書館,有專門的非正式出版物閱覽室或者是藏書,這其中還包括學位論文,也不是正式出版物。牛大勇說,如果內容違反憲法、違反法律,那可以定義為“非法出版物”,這以外,如果僅僅是學術上的討論、批評、爭鳴等,只能算是非正式出版物,并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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