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新加坡食品標簽要求
2006-09-12 14:36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隨著安全消費意識的增強,食品標簽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已經成為各國食品市場準入的首要條件。根據新加坡政府規定,所有進口食品必須在包裝的醒目位置貼有持久標簽,標簽的內容必須符合《新加坡食品銷售條例》的要求,即標簽上必須用英文清楚地描述產品的特點及其它的信息,否則不得進口銷售。
根據規定,在新加坡市場上,食品標簽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食品的品名(或對食品 真實特性的描述用語) 。
2)食品的成分,當食品由兩種或更多種成分構成時,對每一種成分應按它們的重量或所占比例給予恰當說明,其順序應按照它們占有的重量百分比遞減標示,如果食品中某種成分是由兩種或更多其它子成分構成,則須對這些子成分予以恰當的說明,而不必對該種成分作說明。
3)生產商、進口商、分銷商、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
4)日期標示,根據《新加坡食品銷售條例》,有16類預包裝食品應標注日期,日期標示既可刻印在標簽或在包裝袋上,也可以使用說明方式來提供日期標示,或干脆描述預包裝食品的有效食用期,如“在……(年、月、日)之前食用”(USEBY);“在……( 年、月、日)之前銷售”(SELLBY);“有效食用期(年、月、日)” (EXPIRYDATE)。若日期標示的有效性取決于食品的存貯方法,則食品的存貯方法也應該在標簽或食品袋上加以說明。如果完整的日期標示不能印在標簽上,那么日期可以標示在包裝袋的其它地方,使用“食用日期”(USEBYDATEON)或“銷售日期”(SELLBYD ATEON)或“ 結止日期”(EXPIRYDATEON)或者是其它同等含義的說明詞標示在日期說明的位置上。日期標示時字跡要清晰,字符高度不小于3毫米;其中日期用阿拉伯數字表達,l-9日前面加零,月份用英文全稱或縮寫。 但當日期在前,隨后跟有月和年時,月數應用數字表達。
5)數/重量標示,可用包裝袋或容器中所裝食品的最小數量( 體積表示)或凈重來標示。
6)專用食品的標簽要求:專用食品是指根據需要特殊飲食的人的特殊需求而命名和制造的,它是經過改良、化合等處理而精工制做的食品。專用食品的外包裝上(被豁免的除外)應貼有標簽,標簽上注明食品中各成分的含量和相關的說明信息。含有碳水化合物的食品的外包裝上不能標有“無糖”、“脫糖”或類似含義的說明。
根據《新加坡食品銷售條例》,下列做法被視為誤導:
1.食品上沒有標簽、圖示或其它描述性的內容來說明食品或其成分的性質、穩定性、數量、強度、純度、成分、重量、來源、生產日期、效力或成分比例。
2.食品中含有其它添加物質或其成分、含量、質量未能完全符合《新加坡食品銷售條例》,而在食品說明或說明文字、圖示或其它描述方式中使用了“純”字或同等含義的字。
3.食品標簽上使用了治病、防病、保健或醫療作用方面的聲明或使用了相近的或具有隱含意義的詞匯。
根據《新加坡食品銷售條例》的規定,只有聲明了以下內容,才可聲明食品是熱量之源,即:
1)在食品的標簽上標明每天的食用量;
2) 在食品的標簽上有“……(此處聲明食品的重量)食品產生……(此處聲明熱量)”的聲明;
3)標簽上聲明的每天使用量至少能產生300Kca l以上的熱量。
根據《新加坡食品銷售條例》規定,只有聲明了以下內容,才可聲明食品是蛋白質之源,即1)在該食品的標簽上標明每天的食用量;2) 在食品的標簽上有“……(此處說明食品重量)食品含……(此處說明蛋白質含量)蛋白質 ”的聲明;3)該食品所產生的熱量中至少有20%是由食品中所含蛋白質所產生的;4)標簽中所聲明的每天該食品的食 用量中至少包含10克的蛋白質。
根據規定,如果標簽上印刷食品的有關食用方法、建議或圖示,其字體不得小于1.5mm的印刷字體,對食用方法的說明使用“食用方法” (Recipe)或“食用建議”(ServingSuggestion)字樣。
對供家養寵物所用的食品標簽,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說明來表示該食物亦適于人類消費。
標簽內容是生產商的自我聲明,是消費者選購食品時的第一依據。因此,各國對食品標簽內容的審核日趨嚴格。我國食品出口企業對包括新加坡在內的外國食品標簽要求應予以高度關注,在標注食品標簽時應符合國外市場準入的要求;檢驗檢疫部門在進行出口食品標簽審核時,應指導企業按目的市場的要求標注有關內容,以幫助企業不斷擴大我國食品在國際市場上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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