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10344-2005) 節選
2006-08-22 10:17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已于近期頒布,即將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標準是與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配套的食品標簽系列之一,代替了GB10344-1989《飲料酒標簽標準》。與老標準相比,新標準在標準名稱、飲料酒的酒精度范圍、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的標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語、酒精度不超過10%vol的飲料酒免于標示的內容等方面的內容都作了調整和明確。下面節選了通則中的強制標示內容(見5.1)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見5.2)、非強制標示內容(見5.3)。
5 標示內容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酒名稱
5.1.1.1 應在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飲料酒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1.1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名稱。
5.1.1.1.2 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5.1.1.2 可以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但應在所示酒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5.1.1.1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5.1.2 配料清單
5.1.2.1 預包裝飲料酒標簽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原料的飲料酒除外。
5.1.2.1.1 飲料酒的“配料清單”,應以“原料”或“原料與輔料”為標題。
5.1.2.1.2 各種原料、配料應按生產過程中加入量從多到少順序列出,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5.1.2.1.3 在釀酒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5.1.2.1.4 配制酒(露酒)應標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動植物(或其制品)、國家允許使用的中草藥以及食品添加劑等。
5.1.2.2 當酒類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規定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時,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標示具體名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以按GB 2760的規定標示具體名稱或類別名稱。當一種酒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著色劑”時,可以標示其類別名稱(著色劑),再在其后加括號,標示GB/T 12493規定的代碼。
5.1.2.3 在飲料酒生產與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劑,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中標示。
5.1.3 酒精度
5.1.3.1 凡是飲料酒,均應標示酒精度。
5.1.3.2 標示酒精度時,應以“酒精度”作為標題。
5.1.4 原麥汁、原果汁含量
5.1.4.1 啤酒應標示“原麥汁濃度”。其標注方式:以“柏拉圖度”符號“°P”表示;在GB/T 17204-1998修訂前,可以使用符號“°”表示原麥汁濃度,如“原麥汁濃度:12°”。
5.1.4.2 果酒(除葡萄酒外)應標注原果汁含量。其標注方式:在“原料與輔料”中,用“××%”表示。
5.1.5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同GB 7718-2004中5.1.5 。
5.1.6 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
5.1.6.1 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飲料酒的包裝(灌裝)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5.1.6.2 日期的標示應按年、月、日順序;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字;難以標示4位數字的小包裝酒,可以標示后2位數字。
示例1:包裝(灌裝)日期:2004年1月15日灌裝的酒,可以標示為
“2004 01 15”(年月日用間隔字符分開);
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分隔符);
或“2004-01-15”(年月日用連字符分隔);
或“2004年1月15日”。
示例2: 保質期: 可以標示為
“2004年7月15日之前飲用最佳”
或“保質期至2004-07-15”;
或“保質期6個月(或180天)”。
5.1.6.3 如果飲料酒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飲料酒的特定貯藏條件,具體按相關產品標準執行。
5.1.7 凈含量
5.1.7.1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5.1.7.2 飲料酒的凈含量一般用體積表示,單位:毫升或mL(ml)、升或L(l)。大壇黃酒可用質量表示,單位:千克或kg。
5.1.7.3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同GB 7718-2004中5.1.4.3和5.1.4.4 。
5.1.7.4 凈含量應與酒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7.5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相互獨立的幾件相同的小包裝時,在標示小包裝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其數量或件數。
5.1.8 產品標準號
同GB 7718-2004中5.1.7 。
5.1.9質量等級
同GB 7718-2004中5.1.8 。
5.1.10 警示語
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應按GB 4927-2001中7.1.1標示“警示語”。
5.1.11 生產許可證
已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的酒行業,其產品應標示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過10%vol的其他飲料酒可免除標示保質期。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5.3.1 批號
同GB 7718-2004中5.3.1 。
5.3.2 飲用方法
5.3.2.1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瓶、罐)容器的開啟方法、飲用方法、每日(餐)飲用量、兌制(混合)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5.3.2.2 推薦采用標示“過度飲酒,有害健康”、“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等勸說語。
5.3.3 能量和營養素
同GB 7718-2004中5.3.3 。
5.3.4 產品類型
5.3.4.1 果酒、葡萄酒和黃酒可以標示產品類型或含糖量。果酒、葡萄酒和黃酒宜標示“干”、“半干”、“半甜”或“甜”型;或者標示其含糖量,標示方法按相關產品標準規定執行。
5.3.4.2 配制酒(露酒)如以果酒、葡萄酒和黃酒為酒基或添加了糖的酒,宜標示其含糖量。
5.3.4.3 已確立香型的白酒,可以標示“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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