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補出境木質包裝監管真空
2006-07-07 10:59 來源:中國國門時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9號《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自2005年3月1日實施以來,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均按照管理辦法,加強了對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企業的考核、發證和監管工作。但是對出境木質包裝使用企業應如何監管,以及應采取何種監管方式才能將使用環節乃至出貨發運環節的疫情風險降到最低,卻是值得探討和商榷的現實問題。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都是在本地區采購經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對于出口到歐盟、韓國等國家的針葉材木質包裝,入境國需要的是熱處理。但是,部分地區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企業因不具備熱處理條件或只申請和通過了熏蒸處理方式的考核,從而不能進行熱處理,使用企業只好到其他地區購買,這就造成了木質包裝生產地和使用地不在同一地區的情形。甚至,由于價格或其他因素,使用企業采取了異地購買等形式,從而也形成了木質包裝生產地和使用地事實上不在同一地區的情況。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69號令第十一條的規定,檢驗檢疫機構要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由于各國相繼采納第15號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進、出口貨物不再需要植物檢疫證書或熏蒸證書,如果使用企業從外地購買了經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卻沒有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就無法獲得相關信息,也就談不上對木質包裝的使用進行檢疫抽查。對于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企業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即使是掌握了木質包裝的流向,但因為屬地管轄權限的制約,也不可能實施跨地區跟蹤抽查檢疫的方式。因此,對于這類來自異地標識的木包裝,在使用地如何落實國家質檢總局69號令第十一條之規定———檢驗檢疫機構要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即形成了事實上的真空或脫節的情況。
如何避免和填補出境木質包裝監管真空。筆者認為,國家質檢總局或直屬局最好是統一制定“木質包裝生產和使用流向單”,由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并及時流轉到使用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由木質包裝使用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視情況進行抽查檢疫和監管。木質包裝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掌握已加施標簽木質包裝的流向。其次,檢驗檢疫機構可對所轄地區使用企業進行摸底調查。在這方面,太倉局于2003年就在木質包裝生產企業、檢疫處理單位和使用企業之間建立了聯動協調機制,實施了全環節、全過程的監管監控措施。目前,又加強了對木質包裝使用企業的登記備案工作,通過這一過程強化了對企業的宣傳,規范了企業對木質包裝的使用,幫助企業逐步建立木質包裝防疫意識及防疫措施,最終提高企業的風險意識、自律及誠信意識,從而把出境木質包裝的檢疫處理風險降到最小限度,確保出境貨物不因木質包裝因素而被退貨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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