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廠付雙倍工資就可隨意解聘員工?
2011-07-04 10:39 來源:當代生活報 責編:陳伊超
- 摘要:
- 2008年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進行了多項制度創新,用以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代通知金制度、不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規定也囊括其中。代通知金實質上是間接工資損失。兩倍工資差額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而設立的懲罰性制度,而代通知金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兩種制度設立的目的不同,勞動者同時主張并不矛盾。
【CPP114】訊:小江在南寧市一家印刷廠干了6年電腦排版員,去年,她把印刷廠給告了。近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判決,印刷廠賠償小江半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6641元,還要支付他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1275元。
2003年8月18日,小江到該印刷廠做電腦排版員,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1月1日后,雙方未續簽合同。2010年7月9日,印刷廠以廠房是危房,不適合生產,上級主管部門決定解散印刷廠為由,作出《通知》,告知小江第二天解除勞動關系。小江月平均工資1273.42元,印刷廠也全部支付。
但是,小江不服,于2010年7月16日申請仲裁。去年底,南寧市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印刷廠向小江支付2010年2月1日至7月10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641元,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1275元。印刷廠不服,將小江告上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該印刷廠認為,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他們已受到了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處罰。在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時,他們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而無須另行提前一個月通知小江,裁決書支持小江“代通知金”的主張,屬于雙重處罰。
已經被罰支付雙倍工資,是否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聘員工?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印刷廠是以不具備生產條件為由,發出與小江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屬于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但該印刷廠并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小江,因此應額外支付小江一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1273.42元。
近日,青秀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印刷廠向小江支付2010年2月1日至7月10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641元,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1273.42元。
何為代通知金
2008年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進行了多項制度創新,用以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代通知金制度、不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規定也囊括其中。代通知金實質上是間接工資損失。兩倍工資差額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而設立的懲罰性制度,而代通知金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兩種制度設立的目的不同,勞動者同時主張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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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8日,小江到該印刷廠做電腦排版員,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1月1日后,雙方未續簽合同。2010年7月9日,印刷廠以廠房是危房,不適合生產,上級主管部門決定解散印刷廠為由,作出《通知》,告知小江第二天解除勞動關系。小江月平均工資1273.42元,印刷廠也全部支付。
但是,小江不服,于2010年7月16日申請仲裁。去年底,南寧市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印刷廠向小江支付2010年2月1日至7月10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641元,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1275元。印刷廠不服,將小江告上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該印刷廠認為,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他們已受到了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處罰。在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時,他們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而無須另行提前一個月通知小江,裁決書支持小江“代通知金”的主張,屬于雙重處罰。
已經被罰支付雙倍工資,是否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聘員工?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印刷廠是以不具備生產條件為由,發出與小江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屬于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但該印刷廠并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小江,因此應額外支付小江一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1273.42元。
近日,青秀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印刷廠向小江支付2010年2月1日至7月10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641元,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1273.42元。
何為代通知金
2008年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進行了多項制度創新,用以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代通知金制度、不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規定也囊括其中。代通知金實質上是間接工資損失。兩倍工資差額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而設立的懲罰性制度,而代通知金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兩種制度設立的目的不同,勞動者同時主張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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