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產權之爭追古溯今
2011-02-26 09:18 來源:《東方早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隨著當代藝術的行情不斷看漲,經常會與朋友們討論到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當代藝術家那么富,當代詩人那么窮,甚至有一些詩人改行去畫畫。在我看來,兩者的思維模式、創造模式都有相通之處,相互之間也都有著豐富的互動和影響?墒莾烧叩氖杖雲s有天壤之別。
【CPP114】訊:從中國法制史來看,中國對版權問題一直不大重視,直到十九世紀才開始有一些討論,但也沒有引起很大的反響。比如嚴復翻譯西方著作,大概從未跟誰打過招呼,翻譯中也夾雜許多自己的看法。
隨著當代藝術的行情不斷看漲,經常會與朋友們討論到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當代藝術家那么富,當代詩人那么窮,甚至有一些詩人改行去畫畫。在我看來,兩者的思維模式、創造模式都有相通之處,相互之間也都有著豐富的互動和影響?墒莾烧叩氖杖雲s有天壤之別。對此可以有一種解釋,藝術家能很好地界定和保護自己作品的產權,詩人不能。
這個問題非常嚴肅,本雅明就寫過《機械復制時代的藝術作品》。顯然,無論從藝術還是商業角度看,藝術作品(如繪畫、裝置)的復制品與正品都有不同。一旦復制, 藝術的價值就發生了改變。
可詩不同。詩必須被抄寫、復制、傳誦,詩可以印在紙上,也可以顯示在屏幕上,復制品與作者第一次寫下的句子沒有任何差異。詩人并不是不能賣詩。問題在于,花錢買詩的人,幾乎找不到有效辦法來保護他對某首詩的所有權。詩一旦被別人看到,流傳出去,所有者就不可能再壟斷關于這首詩的絕大多數權利。
產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知識是更復雜的概念,所以“知識產權法”引出了無數爭議。美國學者安守廉的《竊書為雅罪》全面地回顧了“知識產權法”在中國的發展歷程,思考總結了這樣一個問題: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為何在中國從未產生影響力?
這雖是法制史專家關心的問題,但真的放置于具體的歷史語境中,會使人產生“時代錯置”的感覺,“知識產權”在不同時代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千百年來,我們的身體、體質的改變比較小,我們的政治、社會制度的改變稍多一些,但也還有跡可循,而“知識”的改變最大。這是一個知識爆炸的時代,知識數量以指數函數的形式在增長,“知識產權”這個典型的近代法律概念,也許既不能很好地用在較遠的過去,也不能很好地用在當下。
按照羅素一脈的知識論研究,知識隨著它的“編碼化”的難易程度,可以大致區分為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我們一般談論的都是顯性知識,有的可以被文字描述,有的甚至可以被抽象成規則、定理,這樣的知識規模已經無比龐大。
而隱性知識的數量遠比顯性知識多得多。隱性知識中,有一部分是內省的知識,自我體驗的知識,這部分知識可能永遠無法與人交流。另一部分可以稱作“默會的知識”,就是只有在人際交往、言傳身教中才可能有所體會。一個真正親炙大師的學生,從老師身上學到的“默會知識”肯定遠遠超過顯性知識。
古往今來,很多人都體會到這一點,但只有波蘭尼與哈耶克將此點明確地表達出來。哈耶克提醒我們,永遠不要試圖去統計和把握所有的知識,單單“默會知識”就遠超出人類可能的計算能力。即使計算機的水平飛速進步,運算能力極大提高,但與“默會知識”的數量層級還相去甚遠。
這就是“知識產權”問題所內含的困境之一。各種《知識產權法》都只可能保護顯性知識而無法保護隱性知識,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知識本身的要求。但是隨著知識和知識表達手段的進步,許多隱性知識在不斷轉變成為顯性知識,變化速度之快,遠在法律更新的頻率之上。
比如說,百余年前,錄音技術的出現就極大地影響到音樂會這種藝術形式。人們發現竟然可以有一種技術,將歌手、演奏家的音樂極大程度地保存下來,一遍又一遍地播放。現場表演總難免有缺陷、有失誤,而錄音卻可以保存一個人最完美的一次表演,壓倒幾乎所有的現場演出。
這些年里,各國一直在研究保護音樂版權的法律,下了很大工夫,但成效并不顯著。法律對人類行為的約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是我們再來看唱片行業,這幾年幾乎已經被網絡給擊垮了。技術進步對人類行為的改變,已經自動消解了這個法律問題,使得過去的研究都變成無本之木,這恐怕是多數法學家都沒有想到的問題。安守廉套用孔乙己的話,將書命名為《竊書為雅罪》。放到一千多年前,印刷術還沒有出現,人們大概會問一句,“書是什么?”放到幾十年后,也許“書”這種知識載體已經消失,人們也會問一句,“書是什么?”
安守廉一開始就界定,版權、專利和商標都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具體應用有所不同。我們討論知識產權時,應該同時包含版權、專利和商標。這個界定非常重要,可惜作者并沒有堅持下去,在后面的討論中不自覺地袒護版權,而忽略了專利和商標。
從中國法制史來看,中國對版權問題一直不大重視,直到十九世紀才開始有一些討論,但也沒有引起很大的反響。比如嚴復翻譯西方著作,大概從未跟誰打過招呼,翻譯中也夾雜許多自己的看法。但是中國古代顯然有專利制度,有商標制度,而且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這是“知識產權”在中國古代的直接表現。
專利制度與商標制度都與經濟貿易有關。專利在本質上是一種壟斷,是國家運用強制力幫助某些個體獨占性地使用某項技術或者開展某種活動,F代產業經濟學的解釋說,專利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創新,保護創新者的積極性。而創新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最根本動力。但從歷史來看,國家保護的專利,一般目的就是為了賺取壟斷的高額利潤,與創新無關。
商標更是如此。我們在中國古代的文獻和實物中,可以看到大量個人或者商家的標識。從統治者的角度來看,這可能是另一種壟斷形式,使得統治者有可能追溯到物品的生產者,防止盜用。從商業角度來看,則可以與競爭者相區別,保護自己的利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消極”權利,它的持有者可以防止其他人的濫用。所以中國的傳統里,其實并不缺少對“知識產權”的關注。版權制度沒有適時地出現,只是因為無論從政治、經濟還是社會生活的角度來看,它都不甚重要。我們不難發現,一些著名的私人刻書、印書家也形成了自己的商標。在規模很小的圖書市場里,這些標明產出者的商標也是有意義的。這就是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狀態。
我們可以追問更本質的問題,“版權”有什么作用,它的意義何在?偷書如同偷竊一般的商品,那么剽竊、抄襲的危害在哪里,誰又受到了何種損失?我們為何對剽竊、抄襲如此的憤怒和反感?
第一種意見,我們對書籍版權的關注,應該類似于對專利的關注,兩者也同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保護專利,允許專利者利用專利在一定時期內壟斷性地獲利,目的是為了激勵專利者,從而使得他/她愿意繼續提供創新。知識創新是一種偶然事件,幾乎完全不可預測,只與個人的行為有關。
但是我們對專利的保護也是有限度的,具體來看,又要探討專利保護的長度和寬度。長度是指專利保護的年限,寬度是指某項專利保護的外延范疇。過長時間地保護一項專利,會影響全社會的利益,使得它對社會發展的阻礙超過對社會發展的促進,也就違背了專利保護的初衷。專利保護的寬度也一樣。而且現在有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西方國家現有的專利制度,往往是過長過寬了,需要隨著環境改變、技術進步而做出調整。
隨著當代藝術的行情不斷看漲,經常會與朋友們討論到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當代藝術家那么富,當代詩人那么窮,甚至有一些詩人改行去畫畫。在我看來,兩者的思維模式、創造模式都有相通之處,相互之間也都有著豐富的互動和影響?墒莾烧叩氖杖雲s有天壤之別。對此可以有一種解釋,藝術家能很好地界定和保護自己作品的產權,詩人不能。
這個問題非常嚴肅,本雅明就寫過《機械復制時代的藝術作品》。顯然,無論從藝術還是商業角度看,藝術作品(如繪畫、裝置)的復制品與正品都有不同。一旦復制, 藝術的價值就發生了改變。
可詩不同。詩必須被抄寫、復制、傳誦,詩可以印在紙上,也可以顯示在屏幕上,復制品與作者第一次寫下的句子沒有任何差異。詩人并不是不能賣詩。問題在于,花錢買詩的人,幾乎找不到有效辦法來保護他對某首詩的所有權。詩一旦被別人看到,流傳出去,所有者就不可能再壟斷關于這首詩的絕大多數權利。
產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知識是更復雜的概念,所以“知識產權法”引出了無數爭議。美國學者安守廉的《竊書為雅罪》全面地回顧了“知識產權法”在中國的發展歷程,思考總結了這樣一個問題: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為何在中國從未產生影響力?
這雖是法制史專家關心的問題,但真的放置于具體的歷史語境中,會使人產生“時代錯置”的感覺,“知識產權”在不同時代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千百年來,我們的身體、體質的改變比較小,我們的政治、社會制度的改變稍多一些,但也還有跡可循,而“知識”的改變最大。這是一個知識爆炸的時代,知識數量以指數函數的形式在增長,“知識產權”這個典型的近代法律概念,也許既不能很好地用在較遠的過去,也不能很好地用在當下。
按照羅素一脈的知識論研究,知識隨著它的“編碼化”的難易程度,可以大致區分為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我們一般談論的都是顯性知識,有的可以被文字描述,有的甚至可以被抽象成規則、定理,這樣的知識規模已經無比龐大。
而隱性知識的數量遠比顯性知識多得多。隱性知識中,有一部分是內省的知識,自我體驗的知識,這部分知識可能永遠無法與人交流。另一部分可以稱作“默會的知識”,就是只有在人際交往、言傳身教中才可能有所體會。一個真正親炙大師的學生,從老師身上學到的“默會知識”肯定遠遠超過顯性知識。
古往今來,很多人都體會到這一點,但只有波蘭尼與哈耶克將此點明確地表達出來。哈耶克提醒我們,永遠不要試圖去統計和把握所有的知識,單單“默會知識”就遠超出人類可能的計算能力。即使計算機的水平飛速進步,運算能力極大提高,但與“默會知識”的數量層級還相去甚遠。
這就是“知識產權”問題所內含的困境之一。各種《知識產權法》都只可能保護顯性知識而無法保護隱性知識,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知識本身的要求。但是隨著知識和知識表達手段的進步,許多隱性知識在不斷轉變成為顯性知識,變化速度之快,遠在法律更新的頻率之上。
比如說,百余年前,錄音技術的出現就極大地影響到音樂會這種藝術形式。人們發現竟然可以有一種技術,將歌手、演奏家的音樂極大程度地保存下來,一遍又一遍地播放。現場表演總難免有缺陷、有失誤,而錄音卻可以保存一個人最完美的一次表演,壓倒幾乎所有的現場演出。
這些年里,各國一直在研究保護音樂版權的法律,下了很大工夫,但成效并不顯著。法律對人類行為的約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是我們再來看唱片行業,這幾年幾乎已經被網絡給擊垮了。技術進步對人類行為的改變,已經自動消解了這個法律問題,使得過去的研究都變成無本之木,這恐怕是多數法學家都沒有想到的問題。安守廉套用孔乙己的話,將書命名為《竊書為雅罪》。放到一千多年前,印刷術還沒有出現,人們大概會問一句,“書是什么?”放到幾十年后,也許“書”這種知識載體已經消失,人們也會問一句,“書是什么?”
安守廉一開始就界定,版權、專利和商標都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具體應用有所不同。我們討論知識產權時,應該同時包含版權、專利和商標。這個界定非常重要,可惜作者并沒有堅持下去,在后面的討論中不自覺地袒護版權,而忽略了專利和商標。
從中國法制史來看,中國對版權問題一直不大重視,直到十九世紀才開始有一些討論,但也沒有引起很大的反響。比如嚴復翻譯西方著作,大概從未跟誰打過招呼,翻譯中也夾雜許多自己的看法。但是中國古代顯然有專利制度,有商標制度,而且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這是“知識產權”在中國古代的直接表現。
專利制度與商標制度都與經濟貿易有關。專利在本質上是一種壟斷,是國家運用強制力幫助某些個體獨占性地使用某項技術或者開展某種活動,F代產業經濟學的解釋說,專利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創新,保護創新者的積極性。而創新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最根本動力。但從歷史來看,國家保護的專利,一般目的就是為了賺取壟斷的高額利潤,與創新無關。
商標更是如此。我們在中國古代的文獻和實物中,可以看到大量個人或者商家的標識。從統治者的角度來看,這可能是另一種壟斷形式,使得統治者有可能追溯到物品的生產者,防止盜用。從商業角度來看,則可以與競爭者相區別,保護自己的利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消極”權利,它的持有者可以防止其他人的濫用。所以中國的傳統里,其實并不缺少對“知識產權”的關注。版權制度沒有適時地出現,只是因為無論從政治、經濟還是社會生活的角度來看,它都不甚重要。我們不難發現,一些著名的私人刻書、印書家也形成了自己的商標。在規模很小的圖書市場里,這些標明產出者的商標也是有意義的。這就是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狀態。
我們可以追問更本質的問題,“版權”有什么作用,它的意義何在?偷書如同偷竊一般的商品,那么剽竊、抄襲的危害在哪里,誰又受到了何種損失?我們為何對剽竊、抄襲如此的憤怒和反感?
第一種意見,我們對書籍版權的關注,應該類似于對專利的關注,兩者也同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保護專利,允許專利者利用專利在一定時期內壟斷性地獲利,目的是為了激勵專利者,從而使得他/她愿意繼續提供創新。知識創新是一種偶然事件,幾乎完全不可預測,只與個人的行為有關。
但是我們對專利的保護也是有限度的,具體來看,又要探討專利保護的長度和寬度。長度是指專利保護的年限,寬度是指某項專利保護的外延范疇。過長時間地保護一項專利,會影響全社會的利益,使得它對社會發展的阻礙超過對社會發展的促進,也就違背了專利保護的初衷。專利保護的寬度也一樣。而且現在有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西方國家現有的專利制度,往往是過長過寬了,需要隨著環境改變、技術進步而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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