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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規范境內銷售卷煙包裝標識的規定

2006-03-23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編輯部

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新版《卷煙》系列國家標準(GB5606-2005),加強對卷煙包裝標識的管理,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國家煙草專賣局歷次印發的有關卷煙產品包裝標識(注)的各項規定,在充分考慮煙草行業健康發展的要求以及《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有關條款的基礎上,現對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銷售卷煙的包裝標識作如下統一規定:

一、凡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銷售的卷煙應符合國家標準《卷煙第2部分:包裝標識》(GB5606.2-2005)的技術要求。

二、卷煙箱包裝體上也應有與卷煙條、盒包裝體上相同技術要求的"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煙氣煙堿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標注。

三、卷煙包裝體上標注的焦油量不得超過15毫克。

四、卷煙包裝體上應當標注產品名稱。產品名稱以及包裝體上的其他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但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于相應中文。

五、在卷煙包裝體上及內附說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療效"、"安全"、"環保"、"低危害"等卷煙成分的功效說明用語;不得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煙品質說明用語;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語;已經使用"極品"、"最佳"、"金牌"等極端用語,或已經使用"御品"、"貢品"等帶有封建色彩、或有虛假成分的用語的,要在該產品改造或品牌整合過程中予以修改。

六、卷煙包裝體上須印刷商品條碼;包裝膜條包的商品條碼可采用貼標等方式。卷煙商品條碼須符合國家局《卷煙條形碼使用規則》和《商品條碼》國家標準(GB12904)的相關要求,卷煙條、盒的商品條碼在帶膜檢測時應能夠準確識讀;在拆去煙膜后檢測的質量等級應不低于1.5級。

七、"行業卷煙生產經營決策管理系統"使用的"卷煙箱用條碼標簽"中"檢驗合格"的標識可與卷煙生產企業現用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標識等效采用。國家煙草專賣局鼓勵卷煙生產企業使用"卷煙箱用條碼標簽"中"檢驗合格"的標識替代現行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標識。

八、禮盒包裝卷煙,其禮盒上也須按本規定進行標注;標注內容可直接印刷在禮盒上,也可采用貼標的方式。

九、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銷售的國外品牌卷煙,包裝體上須使用規范中文的包裝標識,還須有"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專賣"字樣;箱包裝體上須有規范中文標注的卷煙牌號;進口卷煙的條、盒包裝體上須以規范中文標注生產國(或地區);有外文品質說明的,須有對應的規范中文譯文。

十、本規定也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銷售的雪茄煙等煙草制品(卷煙規格、價類、焦油量、煙氣煙堿量以及一氧化碳量標注除外)。

十一、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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