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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包裝物押金需要繳納消費稅嗎

2010-07-16 09:26 來源:國稅總局  責編:喻小嘜

摘要: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CPP114】訊:【問題】

  企業銷售啤酒,啤酒包裝物押金要繳納消費稅嗎?

  【解答】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由于啤酒采用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而非銷售金額,征稅的多少與銷售數量成正比,而與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因此,企業銷售啤酒時,如果發生包裝物銷售行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計征消費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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