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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三項舉措杜絕“封口費”事件

2010-04-01 09:16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責編:涂運

  【CPP114】訊: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卻被瞞報80多天的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洼煤礦新井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曾在2008年震驚全國,被國務院批復認定為一起非法盜采國家資源、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惡意瞞報的責任事故。

  近一段時間以來,隨著事故調查的推進和處理情況的通報,這起事故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此次關注的焦點不再只是事故本身,而是在調查中逐漸浮出水面的瞞報背后的那條利益鏈,是那些被數百萬元高價收買的“封口”記者。究竟“封口費”封住了哪些記者的口?作為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新聞出版總署又將采取哪些措施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共有8家媒體10人涉案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洼煤礦新井發生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這起事故發生后,有多家媒體工作人員前往采訪,為隱瞞事故,由當地縣委、縣政府個別領導指使,礦主出錢向部分人員支付了“封口費”。

  《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3月30日從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了解到,目前經核實有8家媒體的10名工作人員收受了“封口費”。中國產經新聞報社記者任志明、王月新以不報道河北蔚縣礦難為條件,共同收受他人財物44萬元;農民日報社河北記者站站長李俊奇以不報道蔚縣礦難為條件,強行要求基層單位訂閱《農民日報》并索要20萬元;消費日報社河北記者站副站長蔡國海以報道蔚縣煤礦礦難相要挾,索要贊助費并收受他人財物4.5萬元;大眾閱讀報社記者李紅強、王耀東利用職務便利,以報道河北蔚縣煤礦礦難相要挾,共同索賄9.5萬元;河北經濟日報社記者劉巍得知蔚縣礦難消息后,以不到礦難現場采訪和不報道礦難為條件,向蔚縣縣委宣傳部索要3萬元贊助費,并據為己有;河北省《縣域經濟通訊》(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主編秦飛獲悉河北省蔚縣李家洼煤礦發生礦難后,以不向外界報道李家洼礦難為條件,向蔚縣縣委宣傳部索要贊助費、課題研究費共計8萬元,并據為己有;網絡報社工作人員關鍵以報道此礦難相要挾,收取蔚縣方面25萬元廣告費;《中國現代企業報》編輯部通訊員高飛以報道河北蔚縣礦難相要挾進行敲詐,并與蔚縣縣委宣傳部干部等人共同收受2.5萬元,其中高飛收受財物8500元。

  除了8家媒體的10名工作人員外,兩名冒充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法律服務》欄目的“假記者”王長豐、鄒霆也以采訪報道蔚縣礦難為由,向蔚縣縣委宣傳部索要了12萬元。

  “無證記者” 索要25萬元廣告費

  “情節最惡劣的應該算是網絡報社。”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其他媒體的涉案人員都是私自行為,但網絡報社卻是在得知河北省蔚縣李家洼發生煤礦爆炸事故后,安排該報工作人員關鍵赴蔚縣采訪,并以報道此礦難相要挾,強迫他人接受廣告服務。

  記者在新聞報刊司看到了蔚縣方面支付25萬元廣告費在《網絡報》上刊登的由關鍵采寫的兩個整版“軟文廣告”,即2008年9月25日~10月1日(總第331期)第32版上刊登的《河北蔚縣主打古城文化牌》和2008年10月9日~10月15日(總第332期)第48版上刊登的《蔚縣剪紙向產業化邁進》。

  除了“以報道此礦難相要挾”這一罪狀,網絡報社派出的所謂“記者”關鍵,其實還是一名“無證記者”。據了解,2007年6月,網絡報社違法模仿新聞記者證樣式制作“新聞采訪證”向報社工作人員發放,并收取押金。

  據了解,由于仿制新聞記者證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于2008年12月23日曾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網絡報社予以警告行政處罰,同時責成報社盡快進行整改,加強記者證的管理工作,收回并銷毀所發放的非法記者證,退還所收押金。整改完成后,及時為符合新聞記者證申報資格的人員申領記者證。2009年5月,根據《網絡報》存在擅自變更業務范圍、違法仿制新聞記者證、新聞采編人員涉嫌敲詐勒索等問題,新聞出版總署同意《網絡報》主管單位中國科學院的意見,決定對《網絡報》進行停業整頓。

  輿論監督者也要受監督

  “以上媒體從業人員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不僅敗壞了新聞記者的良好社會形象,而且損害了媒體的公信力。”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說。談到此次蔚縣礦難“封口費”事件,該負責人表示,為避免再發生此類事件,各報刊社要對照《出版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等法規、規章,針對媒體工作人員及記者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隊伍建設,重點做好3項工作。
一是報刊社要建立嚴格的采編人員資格準入制度,從思想政治素質、新聞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等方面進行嚴格考核,嚴把用人關。報刊社應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新聞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及時派遣記者站站長或記者到記者站開展工作。

  二是報刊社不得向記者站或記者下達發行及經營任務,報刊社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業務無關的其他活動。各報刊社要按照要求,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及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管理制度以及駐各地記者站管理情況及證件發放情況逐一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逐一糾正,并將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各報刊社要通過檢查報刊社的管理制度和記者站的管理情況,進一步規范記者站記者的新聞采訪活動,使記者站真正發揮新聞采訪的功能。

  三是新聞記者不得以新聞報道或者媒體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新聞報道為名要求采訪對象訂報刊、做廣告,不得以核實稿件為名要求新聞當事人提供相關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挾向采訪對象索取財物。報刊社要進一步加強新聞采編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培養新聞記者樹立崇高的職業責任感和使命感。

  “輿論監督者也要受監督,希望全國新聞媒體和記者引以為戒,吸取教訓。”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說。該負責人表示,新聞出版總署對于新聞記者及記者站違法違規活動,將繼續加大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對典型違法案例予以公開通報;鶎訂挝缓腿罕娙绨l現媒體記者從事“有償新聞”或“有償不聞”,以及利用新聞報道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新聞出版總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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