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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文化事業將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

2009-12-21 09:50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 責編:涂運

摘要:
對出版物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新興媒體的建設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開發。對新華書店免征或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發行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CPP114】訊:記者12月20日從財政部了解到,為支持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將在2010年年底以前繼續對宣傳文化事業實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其中,對《半月談》、《法制日報》等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對全國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和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以及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部分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2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關于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老齡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以及部分圖書、報紙和期刊將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此外,部分綜合類報紙、行業專業類報紙也將享受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的政策。

  《通知》強調,對出版物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新興媒體的建設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開發。對新華書店免征或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發行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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