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大事記:1949年
2009-09-24 08:55 來源:中國網 責編:樂軒
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
1949年召開的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又稱“新政協”,有別于1946年1月召開的“舊政協”。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后,國共兩黨決定為組建新政府而召開政治協商會議。1946年1月10日,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同年11月,國民黨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單方面宣布召開“國民大會”,遂使政治協商會議即舊政協解體。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的口號,提出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開幕,參加會議的有23個單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隆重舉行,宣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成立。參加會議的有46個單位的代表共662人。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三個歷史性文件,同時還通過了關于國旗、國歌、國都、紀年等項決議,會議選舉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當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尚不能召開的條件下,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完成了建立新中國的歷史使命。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到1954年 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的最高國家政權機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由它任命并受其領導的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等機構 。1952年11月15日增設中央人民政府計劃委員會。
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毛澤東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為副主席。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會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副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及全體委員宣誓就職,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下午3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在北京天安門廣場隆重舉行。毛澤東主席向全世界莊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為中央人民政府。但它同建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質、組織、職權、作用和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已有很大的不同。
1949年召開的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又稱“新政協”,有別于1946年1月召開的“舊政協”。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后,國共兩黨決定為組建新政府而召開政治協商會議。1946年1月10日,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同年11月,國民黨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單方面宣布召開“國民大會”,遂使政治協商會議即舊政協解體。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的口號,提出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開幕,參加會議的有23個單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隆重舉行,宣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成立。參加會議的有46個單位的代表共662人。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三個歷史性文件,同時還通過了關于國旗、國歌、國都、紀年等項決議,會議選舉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當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尚不能召開的條件下,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完成了建立新中國的歷史使命。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到1954年 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的最高國家政權機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由它任命并受其領導的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等機構 。1952年11月15日增設中央人民政府計劃委員會。
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毛澤東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為副主席。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會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副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及全體委員宣誓就職,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下午3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在北京天安門廣場隆重舉行。毛澤東主席向全世界莊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為中央人民政府。但它同建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質、組織、職權、作用和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已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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