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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廠與社保局工傷認定糾紛案

2009-09-10 14:49 來源: 法律界  責編:何溢寰

摘要:
  2008年9月4日19時許,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印刷廠負責燒鍋爐的劉先生于單位回家時,騎摩托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0月21日,劉先生的妻子趙女士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劉先生的死亡屬于工傷。小紅門印刷廠不服,提起訴訟,認為劉先生是私自外出期間辦理私人事務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而且是無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才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范圍,請求法院撤銷社保局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我要印】訊:【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印刷廠;被告:北京朝陽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

  2008年9月4日19時許,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印刷廠負責燒鍋爐的劉先生于單位回家時,騎摩托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0月21日,劉先生的妻子趙女士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劉先生的死亡屬于工傷。小紅門印刷廠不服,提起訴訟,認為劉先生是私自外出期間辦理私人事務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而且是無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才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范圍,請求法院撤銷社保局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社保局則稱,經過他們對該單位其他職工的調查,劉先生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單位認為劉先生是早退私自外出沒有證據。無證駕駛無牌照車輛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排除工傷的情形。

  【裁判】

  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法理分析】

  本案屬于用人單位不服社保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故在分析本案時,需要從以下幾個層次梳理線索。

  第一個層次,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否有權對本案中所涉的劉先生的交通事故傷害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本案中,小紅門印刷廠的注冊及經營地均在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對涉案工傷認定工作,具有審查并作出確認的管轄權和法定職責。

  第二個層次,劉先生遭遇車禍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由《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可知,職工遭受傷害必須同時滿足工傷認定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時,才能依法認定為工傷,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7種情形之一或是符合第15條規定的可視為工傷的三種情形之一,同時又不存在第16條規定的法定排除工傷認定的三種情形。具體到本案,小紅門印刷廠職工劉先生于單位回家時,騎摩托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劉先生無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屬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問題,并不屬于不得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即不符合第16條規定的法定排除工傷認定的三種情形,因此,劉先生遭遇車禍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三個層次,如何認定被告一方提出的劉先生是私自外出辦理私人事務,非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這一主張。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本案,印刷廠雖然主張劉先生不屬于工傷,但該單位在限期有效舉證期限內,沒有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劉先生是私自外出辦理私人事務,非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其主張沒有事實依據。而現有證據可證明,劉先生受傷的地點,屬于其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是下班途中,從第二個層次的分析可知,對劉先生遭遇車禍認定工傷為并無不當。

  第四個層次,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如何認定并且作出判決。

  本案中所涉的車禍符合職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標準,法院亦認可這一事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因而,法院最終均判定:維持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經濟高速發展的背后有著企業和員工的共同努力,隨之而來的便是社會節奏的加速與工作壓力的增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大量出現,也帶來了工傷賠償的大量涌現。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均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它既是勞動者的“保護傘”,也是企業的“分憂者”。因而很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各方當事人來說都是極其必要的。

  對于勞動者來說,《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七種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三種可視為工傷的情形,其涵蓋的情形是非常廣泛的,一定程度上可以概括的說,非自殺或自殘,原則上都可認定為工傷。因而,勞動者一定要具有積極的工傷認定意識。但是,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職業病,還是工傷(即使用人單位承認),都必須經過工傷認定,不經過工傷認定程序,無法享受工傷待遇。同時,工傷認定有期限的限制,一般情況,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勞動者提出申請的最長期限是一年,如果超過一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所需謹記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而在工傷認定的爭議處理過程中,必須具有良好的舉證意識,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集成】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54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ㄒ唬┚唧w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

2.《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16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19條 ……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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