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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稅:文化企業如何巧用實現節稅

2009-08-18 10:53 來源:網絡 責編:何溢寰

摘要:
當一個文化企業既有免稅項目又兼營非免稅項目時,一定要將免稅項目和非免稅項目分開進行核算,以便享受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2009年7月22日,《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原則通過,其中規定,國家將在稅收上給予文化產業發展大力扶持。結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本文旨在為文化企業提供一些基本的納稅籌劃技巧。

  我要印訊:轉制越早免稅時間越長 

  2009年4月,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要求除人民出版社、盲文出版社、少數民族語言出版社等公益性出版機構外的所有經營性出版單位,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轉制改企,并表示政府將給予稅收優惠。 

  根據財稅[2009]34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可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若盡早抓緊時間轉制為企業,即可以享受更長時間的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待遇。 

  利用海外市場可以節稅 

  根據財稅[2009]31號的規定,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因此,我國的演出企業可以通過開拓國外市場,享受免征營業稅待遇,從事新聞出版的文化企業,也可通過向海外銷售產品,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令)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和銷售額,否則,便不得免稅、減稅。 

  因此,當一個文化企業既有免稅項目又兼營非免稅項目時,一定要將免稅項目和非免稅項目分開進行核算,以便享受國家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例】某演藝有限公司,既從事演出活動又兼營銷售音像制品。2009年第二季度,該公司共發生演出收入(含境外演出收入)300萬元,銷售音像制品收入(含向境外銷售音像制品收入)50萬元,會計利潤為210萬元。假設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并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而且,該演藝有限公司的境內、境外演出收入分別為200萬元、100萬元。同時,其在境內外銷售的音像制品收入分別為20萬元、30萬元。 

  分析可知,若不進行分開核算,則該演藝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季度發生的演出收入的營業稅為300萬元×3%=9(萬元)。 

  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0萬元×13%=6.5(萬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10萬元×25%=52.5(萬元)。 

  若分開核算,根據財稅[2009]31號文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該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并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將免征營業稅、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即只針對國內的演出繳納營業稅,應繳納的營業稅為200萬元×3%=6(萬元)。 

  同樣的,該有限公司只需對國內銷售音像制品繳納增值稅,即繳納增值稅銷項稅為20萬元×13%=2.6(萬元)。 

  通過分開核算,該有限公司比籌劃前節省營業稅3萬元,少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3.5萬元。 

  而所得稅這部分,由于少繳納的營業稅會增加企業所得稅負擔,即(210萬元+3萬元)×25%=53.25(萬元)。 

  因此,籌劃后該企業可以比籌劃前少繳納稅收(52.5萬元+9萬元)-(53.25萬元+6萬元)=2.25(萬元)(假設不考慮增值稅對企業稅負的影響,如果考慮進去的話,則還會減輕總體的納稅負擔)。 

  呆滯品的節稅“時間差” 

  根據財稅[2009]31號文第六條的規定,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5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2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1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 

  出版、發行企業可充分利用該條規定,增加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以減少企業所得稅。

  【例】某音像制品發行公司,在2009年第三季度庫存有一批2007年11月份出版的陳舊過期的音像制品,價值(計稅成本)是3萬元。企業在2009年9月份對這批音像制品低價虧本處理,實現收入1萬元,即虧本2萬元。該公司第三季度共發生銷售音像制品收入50萬元,假設會計利潤為36萬元。 

  根據財稅[2009]31號文第六條的規定,建議企業不要選擇在2009年9月份對陳舊的音像 制品進行處理,而是推到12月份進行。這是因為,如果企業在9月份處理呆滯音像制品,則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為36萬元×25%=9(萬元)。 

  而如果參照建議進行籌劃,籌劃后,該企業第三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為[36+(3-1)]×25%=9.5(萬元),比籌劃前多交所得稅9.5萬元-9萬元=0.5(萬元)。 

  但同時,還需根據財稅[2009]31號第六條的規定,對發行企業庫存呆滯的出版物,如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 

  因此,該音像制品發行公司2009年第4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據實扣除財產損失3萬元,即第4季度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為3萬元×25%=0.75(萬元)。 

  假設其他因素不變,該陳舊過期的音像制品在以后的時間進行廢品處置,實現收入為0.05萬元,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0.05萬元×25%=130(元)。 

  從整個處理時間來看,籌劃后共減少企業所得稅為0.75萬元-0.5萬元-0.013萬元=0.237(萬元),同時還得到了資金時間價值的好處。 

  高新認定也值得籌劃 

  根據財稅[2009]31號文的規定,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50%的扣除。 

  這就意味著,從事文化經營的高新技術產業,如采用數字化印刷技術、電腦直接制版技術(CTP)、高速全自動多色印刷機、高速書刊裝訂聯動線等高新技術和裝備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印刷企業,通過法定程序獲得高新技術認定,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少繳納10個百分點的企業所得稅。 

  但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是,根據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和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的有關規定,申請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必須在3年中進行年檢,如果年檢不合格則會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那就不能夠再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另外,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要求和條件很高,程序非常復雜,申請的成本也較高。因此,企業要好好珍惜并維護好申請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保護好各種資料以備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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