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齊云山外包裝兩公司被判賠4萬元
2009-06-01 09:06 來源:江南都市報 記者謝寶武 責編:覃麗妮
- 摘要:
- 記者從有關部門得知,就江西萬載千年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經銷商贛州市旺峰食品有限公司“山寨”江西齊云山食品有限公司外包裝一案,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判處千年公司及旺峰公司敗訴,并賠償齊云山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
【編者按:“山寨”齊云山外包裝兩公司被判賠4萬元。】
【我要印】昨日,記者從有關部門得知,就江西萬載千年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經銷商贛州市旺峰食品有限公司“山寨”江西齊云山食品有限公司外包裝一案,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判處千年公司及旺峰公司敗訴,并賠償齊云山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
2007年年底,齊云山公司在市場上發現千年公司生產的“云石山”牌南酸棗糕的包裝、裝潢與齊云山牌南酸棗糕包裝、裝潢相似。因協商未果,齊云山公司將千年公司及旺峰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3萬元。2008年12月1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公司不得使用與齊云山南酸棗糕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及攝影圖案,并賠償齊云山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宣判后,雙方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16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千年公司、旺峰公司從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齊云山公司南酸棗果攝影照片;立即停止在其南酸棗糕商品上使用侵權包裝、裝潢;賠償齊云山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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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底,齊云山公司在市場上發現千年公司生產的“云石山”牌南酸棗糕的包裝、裝潢與齊云山牌南酸棗糕包裝、裝潢相似。因協商未果,齊云山公司將千年公司及旺峰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3萬元。2008年12月1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公司不得使用與齊云山南酸棗糕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及攝影圖案,并賠償齊云山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宣判后,雙方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16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千年公司、旺峰公司從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齊云山公司南酸棗果攝影照片;立即停止在其南酸棗糕商品上使用侵權包裝、裝潢;賠償齊云山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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