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09年出版物發行單位年度核驗工作的通知
2009-04-29 10:35 來源:新聞出版署 責編:覃麗妮
六、年度核驗的處罰
(一)對不按規定履行年度核驗手續的,按《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給予警告、罰款處理。對經書面催告或警告處罰后仍不履行年度核驗手續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登記。
(二)有下列問題之一者,暫緩年度核驗:
1.經審核發現有違法情況應予處罰的;
2.對違規行為隱瞞不報的;
3.不具備發行單位基本條件的;
4.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遞交年度核驗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負責年度核驗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暫緩年度核驗的單位在緩驗期間應進行認真整改,在問題得到解決后,寫出年度核驗申請,報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緩驗期滿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登記。出版物總發行單位、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總部和外商投資出版物發行單位,向所在地省(區、市)新聞出版局寫出年度核驗申請,由各省(區、市)新聞出版局報我署審核。
七、年度核驗的工作要求
(一)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擴大宣傳和加強服務,進一步提高參檢率,并通過年度核驗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二)要將年度核驗工作與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有效結合起來,互相促進,提高年度核驗工作質量,強化日常管理手段。
(三)要仔細核對相關數據,認真分析市場形勢,向總署提供較詳實的年度核驗工作總結報告,總結報告中應包括所轄區域內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數量和結構上發生的新變化、出版物市場呈現的新特點、新問題以及年度核驗工作中的新做法和新經驗等內容。
(四)要通過年度核驗,及時收集整理行業信息,摸清行業底數,逐步建立起較完善的發行單位數據庫。
(五)年度核驗結束后,總署將對各地開展年度核驗工作的情況進行評估和抽查,對認真開展年度核驗工作、創新管理的地區進行表彰;對不認真開展年度核驗工作、不按要求報送工作總結和相關數據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
各地在開展2009年出版物發行單位年度核驗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和情況,可隨時與我署印刷發行管理司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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