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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號多刊經營 《品牌》雜志社被判賠118萬余元

2009-03-26 10:28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 責編:任偉

   【編者按: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中國財經出版社與品牌雜志社合作合同糾紛案,品牌雜志社因一號多刊經營被終審判決賠償中國財經出版社損失118萬余元】

   【中華印刷包裝網】2001年3月19日,中國財經出版社與品牌雜志社簽訂了雙方共同出資協辦《品牌》雜志的協議書,并約定中國財經出版社以信貸方式給予《品牌》雜志必要的生產經營性資金200萬元。根據協議規定,中國財經出版社以掛賬報銷每期《品牌》雜志支出的方式,為品牌雜志社編輯、出版、經營《品牌》雜志累計提供資金220余萬元。但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品牌》雜志在北京停止出版后,品牌雜志社使用其刊號和廣告經營許可證與其他單位合作出版了《品牌/國際家居》雜志。故中國財經出版社以品牌雜志社經營管理不善,并違約在太原另行出版《品牌》雜志,導致在北京出版的《品牌》雜志虧損,給中國財經出版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198萬余元,并賠償前述資金被占用期間發生的利息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品牌雜志社在太原同時出版發行《品牌》雜志,嚴重干擾了《品牌》雜志在北京的廣告和發行市場。品牌雜志社在與中國財經出版社合作經營的情況下,在太原另行出版發行該刊物的行為,屬于一號多刊行為,已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且其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中國財經出版社對此表示認可。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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