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包裝不標識致命物質被指侵知情權
2009-03-16 00:00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覃麗妮
[編者按:近日,云南昆明超軼控煙健康項目的項目官員李婭妮接受媒體采訪,稱煙草企業在合法的外衣下,展開一系列有效的包括欺騙、隱瞞在內的各種營銷手段,來吸引民眾買煙,對吸煙的有害性沒有進行足夠的詮釋,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中華印刷包裝網】(作者:儲皖中)近日,云南昆明超軼控煙健康項目的項目官員李婭妮接受媒體采訪,稱煙草企業在合法的外衣下,展開一系列有效的包括欺騙、隱瞞在內的各種營銷手段,來吸引民眾買煙,對吸煙的有害性沒有進行足夠的詮釋,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根據消法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李婭妮認為凡是消費者在選購、使用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聯系或有重大關系的信息,如所含重要成分、對健康的危害等,消費者都應有權了解。
【中華印刷包裝網】(作者:儲皖中)近日,云南昆明超軼控煙健康項目的項目官員李婭妮接受媒體采訪,稱煙草企業在合法的外衣下,展開一系列有效的包括欺騙、隱瞞在內的各種營銷手段,來吸引民眾買煙,對吸煙的有害性沒有進行足夠的詮釋,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根據消法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李婭妮認為凡是消費者在選購、使用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聯系或有重大關系的信息,如所含重要成分、對健康的危害等,消費者都應有權了解。
卷煙成分復雜,除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外,其中還有亞硝胺、釙等4000多種化學物質,其中包括400多種有毒物質,這400多種有害物質中,超過50種是致癌物質,如釙就是一種危害極大的物質,科學家們發現,通過煙氣吸入的Po210,其釋放的阿爾法粒子能直接破壞人體內臟細胞,即使所吸收的分量不多,也會損害身體健康,但這些發表在科學期刊上的研究結果,一般吸煙者和非吸煙者不會去看,而煙草公司又刻意隱瞞,在卷煙包裝上故意不把這些具有致命危害的物質標識出來。這無疑剝奪了消費者對卷煙產品成分的知情權,懵懵然繼續吸煙受害。
有些比較有權利意識的人士就提出過相關的訴訟,如劉勝江案。這也是國內首例煙草訴訟案。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消法和產品質量法,沒有在外包裝上標明“吸煙使牙齒變黃”的警示標志和香煙的有關資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迫于國際控煙的形勢和國內消費者對知情消費的訴求,2009年,相關規定對卷煙包裝作了修改,特別是對健康警語作了一次比較大的修改,從“吸煙有害健康”改成了兩組警語。但是這種健康警示語遠遠未達到讓消費者知情的標準,F在市面上流通的卷煙包裝無法有效地向公眾傳遞吸煙所致健康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特別是不能對新的吸煙人群———青少年和女性起到保護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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