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修訂紡織品標簽名稱及含量規定
2009-03-06 00:00 來源:中國紡織報 責編:周楚毓
近日,歐盟發布第2008/121/EC號指令,對關于紡織品名稱的第96/74/EC號指令作出修訂,分別對紡織纖維的名稱、紡織品標簽內容和其它標記三個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據了解,紡織品的名稱、纖維成分和標簽所標內容不符,標簽字體不明顯或含混不清,生產商沒有在相關文件中清楚列明纖維成分的名稱和資料都將被列為不合格產品。新指令還對纖維種類及其含量這一衡量紡織品品質的重要指標作了具體定量要求。
今后,除完全由同種纖維制成的紡織品外,其它產品均不得用“100%”、“純”、“全”等字眼。
另外,含多種纖維的紡織品,其中一種占總重量85%以上,則須按如下三種方式之一標明其具體成分:主要纖維的名稱、占總重量的比例;主要纖維的名稱、及“至少85%”的字眼;或產品所含各種纖維的比例。如果含多種纖維,但沒有一種占總重量達85%的,則該產品須至少以兩種主要纖維的名稱及其所含比例來標明成分,并按比例由大至小列出其他纖維的名稱。
針對歐盟新規,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醒企業:一要認真解讀歐盟新法規,對新版指令的幾大修訂變化予以重點關注,在生產或出口前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咨詢。二要按規定標明纖維含量和種類,使用指令規定的標準術語和名稱,避免不當使用,成分及比例必須與實物相符。三要與歐盟進口商積極磋商,進行有效的溝通,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確保輸歐紡織品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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