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治理太湖總體方案出臺
2009-03-05 09:48 來源:江南時報 責編:任偉
江蘇省政府組織編制的《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昨日公布。根據該方案,江蘇將對太湖地區的化工、醫藥、鋼鐵、印染、造紙、電鍍、釀造(味精)等重污染行業進行專項整治,到2010年底,凡達不到排放標準的工業企業一律停產整頓或關閉。確保到2012年太湖水質有所改善,湖體富營養化趨勢得到遏制;力爭到2020年太湖水質明顯好轉。
最新資料顯示,2007年太湖湖體水質總體劣于Ⅴ類水質標準,總氮仍是污染最嚴重的指標,流域飲用水源安全形勢嚴峻。目前,江蘇省太湖流域部分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現象依然存在,河網地區水質更為嚴重,水源地水質仍然存在水質惡化的風險。而環太湖地區大部分自來水廠深度處理能力不足,在水源地水質污染時,供水水質缺乏充分保障。另外,部分城市備用水源建設不足,供水水源單一,區域供水聯網工程建設不到位,飲用水安全應急能力不足。
根據規劃,到2012年,太湖湖體水質要由2005年的劣V類提高到V類,富營養化趨勢得到遏制。2020年,基本實現太湖湖體水質從2012年的V類提高到IV類的目標,其中部分水域達到III類。富營養化程度有所改善,達到輕度至中度富營養水平。
為了治標治本,太湖流域將大力發展節能降耗的新興產業,其中一級保護區內全面禁止原料工業發展,嚴格限制一般加工工業,進一步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對新上項目實施嚴格的環境保護審批制度,紡織染整、化工、造紙、鋼鐵、電鍍及食品制造(味精、啤酒)等重點工業行業新上項目審批嚴格執行排放限值。實行項目限批制度,停止審批新增氮和磷等污染物總量的建設項目,新增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總量必須通過老企業減排的兩倍總量來平衡,實施“減二增一”。對排污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不能按計劃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地區,違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違法違規審批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環評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暫停安排省級污染防治資金和其他財政專項資金。
又訊 3月15日起,太湖流域工業企業試點排污單位,將通過網絡一次性申購2009年和2010年的排污指標。
據江蘇環保廳總量辦高級工程師金浩波介紹,目前環保部門正向試點排污單位下發化學需氧量排放指標網上申購通知,已建企業申購截至3月底,新、改、擴建項目即時申購。環保部門對申購企業的核定將于4月底完成,并對核定企業進行公示。
據介紹,如果企業申購后,發生破產、自行關閉、轉產等原因不再排污,未使用的申購指標可以申請當地環保部門以不低于原申購價回購。但是對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責令關閉、取締的排污單位,其申購的排污指標由環保部門無償收回,這些指標將留在當地環保部門作為建設項目發展用量或調劑指標備用量。
最新資料顯示,2007年太湖湖體水質總體劣于Ⅴ類水質標準,總氮仍是污染最嚴重的指標,流域飲用水源安全形勢嚴峻。目前,江蘇省太湖流域部分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現象依然存在,河網地區水質更為嚴重,水源地水質仍然存在水質惡化的風險。而環太湖地區大部分自來水廠深度處理能力不足,在水源地水質污染時,供水水質缺乏充分保障。另外,部分城市備用水源建設不足,供水水源單一,區域供水聯網工程建設不到位,飲用水安全應急能力不足。
根據規劃,到2012年,太湖湖體水質要由2005年的劣V類提高到V類,富營養化趨勢得到遏制。2020年,基本實現太湖湖體水質從2012年的V類提高到IV類的目標,其中部分水域達到III類。富營養化程度有所改善,達到輕度至中度富營養水平。
為了治標治本,太湖流域將大力發展節能降耗的新興產業,其中一級保護區內全面禁止原料工業發展,嚴格限制一般加工工業,進一步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對新上項目實施嚴格的環境保護審批制度,紡織染整、化工、造紙、鋼鐵、電鍍及食品制造(味精、啤酒)等重點工業行業新上項目審批嚴格執行排放限值。實行項目限批制度,停止審批新增氮和磷等污染物總量的建設項目,新增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總量必須通過老企業減排的兩倍總量來平衡,實施“減二增一”。對排污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不能按計劃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地區,違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違法違規審批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環評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暫停安排省級污染防治資金和其他財政專項資金。
又訊 3月15日起,太湖流域工業企業試點排污單位,將通過網絡一次性申購2009年和2010年的排污指標。
據江蘇環保廳總量辦高級工程師金浩波介紹,目前環保部門正向試點排污單位下發化學需氧量排放指標網上申購通知,已建企業申購截至3月底,新、改、擴建項目即時申購。環保部門對申購企業的核定將于4月底完成,并對核定企業進行公示。
據介紹,如果企業申購后,發生破產、自行關閉、轉產等原因不再排污,未使用的申購指標可以申請當地環保部門以不低于原申購價回購。但是對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責令關閉、取締的排污單位,其申購的排污指標由環保部門無償收回,這些指標將留在當地環保部門作為建設項目發展用量或調劑指標備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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