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精標簽標識規范有待建立
2009-02-19 00:00 來源:中香網 責編:石渺薇
目前,從各類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強制性標注的內容要求來看,每一種產品必須將食品名稱、配料表、產品類型、凈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點內容標注于產品標簽上,以告知消費者各項產品要素,而食用香精標簽標識卻處在一個沒有標準規范的尷尬境遇中。雖然衛生部曾出臺《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范這個在食品行業中具有舉足輕重作用的產品。但是,此《辦法》僅對復合食品添加劑的標簽做了明確規范,卻忽視了食用香精。由于這類產品在生產工藝上完全不同于簡單工藝制作而成的復合食品添加劑,有時需要通過復雜化學反應來完成生產。因此,《辦法》的規定出現了對食用香精“鞭長莫及”的現象。所以,在這個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的時刻,建立食用香精標簽標識規范將有效解決食用香精標簽無標可依、無人可管的問題,填補國內預包裝食用香精標簽法律規范的空白點,幫助企業規范生產銷售行為,從源頭上杜絕香精生產企業違規使用生產原料和制假售假行為的發生,為監管部門提供執法依據。
食用香精現有標簽標識存在以下三點問題:
一是產品名稱標識不一。在香精生產企業中,有不少企業在產品名稱標注時,存在將產品的中文名稱用英文或數字號碼代替的現象,以達到其所謂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
二是產品配料表缺失。產品配料表缺失在香精產品中是一個最為普遍的現象。長期以來,香精行業中都有一個共識,即香精是由大量的香料復合而成的,由于其配方的知識產權問題和配方的復雜性而無法在標簽上一一標識。在這樣的認識下,產品配料表的缺失在香精生產企業中便成為“理所當然”。
三是無警示用語。香精是用來起香味作用的濃縮配制品,它是幾種、十幾種甚至幾十種食用香料混合而成的產品,通常不直接用于食用,也不能直接作為廚房烹調的原料或餐桌佐餐的調料。因此,其應在產品標簽上以“不可直接食用”等警示語的字樣加以提醒客戶。但是,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對于這種直接消費會對消費者產生潛在危害的產品,卻無一家生產加工企業在產品標簽上予以明示,使其存在安全隱患。
此外,國際上管理食用香精的組織有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及食品香料工業國際組織(IOFI)等,世界各國也都在接受國際組織管理的基礎上建有各自的香精管理部門。但是,對于香精的管理僅控制其原料及生產方法,而對于成品的標簽均無法律法規規范。
食用香精無處不在,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為防止食用香精的不規范的使用和濫用,保證食品的源頭安全,應以我國食品安全為目標,盡快建立出臺食用香精標簽標識規范,為食用香精企業的健康發展、執法部門的合法合理監管提供依據。
食用香精現有標簽標識存在以下三點問題:
一是產品名稱標識不一。在香精生產企業中,有不少企業在產品名稱標注時,存在將產品的中文名稱用英文或數字號碼代替的現象,以達到其所謂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
二是產品配料表缺失。產品配料表缺失在香精產品中是一個最為普遍的現象。長期以來,香精行業中都有一個共識,即香精是由大量的香料復合而成的,由于其配方的知識產權問題和配方的復雜性而無法在標簽上一一標識。在這樣的認識下,產品配料表的缺失在香精生產企業中便成為“理所當然”。
三是無警示用語。香精是用來起香味作用的濃縮配制品,它是幾種、十幾種甚至幾十種食用香料混合而成的產品,通常不直接用于食用,也不能直接作為廚房烹調的原料或餐桌佐餐的調料。因此,其應在產品標簽上以“不可直接食用”等警示語的字樣加以提醒客戶。但是,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對于這種直接消費會對消費者產生潛在危害的產品,卻無一家生產加工企業在產品標簽上予以明示,使其存在安全隱患。
此外,國際上管理食用香精的組織有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及食品香料工業國際組織(IOFI)等,世界各國也都在接受國際組織管理的基礎上建有各自的香精管理部門。但是,對于香精的管理僅控制其原料及生產方法,而對于成品的標簽均無法律法規規范。
食用香精無處不在,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為防止食用香精的不規范的使用和濫用,保證食品的源頭安全,應以我國食品安全為目標,盡快建立出臺食用香精標簽標識規范,為食用香精企業的健康發展、執法部門的合法合理監管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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