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聲稱收取“標簽費”是濫設行政許可
2008-08-05 00:00 來源:《檢察日報》 責編:覃麗妮
市場上所有的酒類商品,都必須貼上由當地商貿局印制的標簽,才被允許在當地銷售。每一張標簽,商貿局要收取0.08元至0.4元不等的費用。江西省永修縣近日實行酒類貼標管理的做法受到酒類經銷商和民眾的強烈質疑。有市民表示,多此一舉的貼標管理實質就是職能部門借機斂財,最終還是要消費者埋單(據7月30日《中國青年報》)。
每張標簽要收0.08元至0.4元不等的費用,這看起來是一個小數目,但積少成多,所有商戶的所有酒類商品加起來,商貿局收取的錢數就有些驚人了。不過,收取酒類商品標簽費所反映的問題卻不止于此,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能力,是不依法行政、低效、懶政,是可能導致政府的權威與公信受損的大問題。
收取標簽費的行為反映了行政機關不依法行政。永修縣商貿局的行為,事實上是在非法設定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來設定,就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也只是“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據此,永修縣商貿局何來權力設定行政許可呢?
何況,永修縣商貿局的行為與上級行政機關的規定相悖。商務部出臺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只是規定:“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并沒有要求“貼標簽”;而且,按《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規定,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都必須列入目錄。但在這個目錄中,并沒有永修縣的這個收費項目?梢,收取標簽費的行為,是永修縣商貿局越過上級政府部門的規定,另行給商戶增加義務的違法行政行為。
收取標簽費的行為也反映了行政機關執法低效。在永修縣商貿局看來,要求酒類商品貼標簽,能更有效地加強監管。是否能有效加強監管我們姑且不說,但這種讓民眾多付錢的方法絕對是“懶政”。執法是政府機關的職責,如同刑法不能僅僅規定死刑一樣,不能為了執法方便,隨意讓民眾多付成本。何況,所謂的“能有效加強監管”也不過是一句空話,有商戶反映,貼標簽管理的作用遠遠不如隨附單:“我們只要在商貿局買標簽就行了,至于貼哪里,也沒有規定。而且買來的標簽可以貼到任何一個批次的酒類商品上。今年用不完明年貼都行。即使酒出了問題,都不可能知道是什么時候的。也無法知道酒的品牌和批次。相反,《酒類流通隨附單》的內容卻豐富得多,不但包括售貨單位、地址、聯系方式,還包括購貨單位名稱、生產批號等多項內容。如果消費者發現酒有問題,相關部門就可以找到批發商通過隨附單追溯源頭。”永修縣商貿局丟棄隨附單而要“貼標簽”,這種舍本求末的做法是不合理行政,是低效執法。
收取標簽費的行為反映了行政機關執法理念需要反思。人民通過人大選舉組成政府,通過納稅養活政府工作人員,就是要求政府保障人民的權利。但永修縣商貿局的做法卻是在與民爭利。明明是成本低廉的隨附單能更好地解決問題,卻要求商戶使用成本高得多的標簽,而且這增加的成本最終還是要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如此一來,政府在消費納稅人的錢后還要額外增加納稅人的負擔,政府的做法豈非增加了交易成本,于人民有何益處呢?需要警醒的是,這種情況在全國其他地方也可能存在,應引起有關部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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